在男友家中遭抢劫
女子怒诉物业被驳
住在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的王小姐遭遇入室抢劫,不但损失了钱财,她本人还被犯罪分子打伤。王小姐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与案件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她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18万余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王小姐起诉称,她与男友乔先生共同居住在男友位于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一小区的房屋中。2009年10月26日,她行至房屋本单元家门口开门时,躲藏在楼道内的犯罪分子尾随进入其家中,将她打伤并抢走现金1.8万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因受伤她住院进行了手术xx。
王小姐认为,造成此次案件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疏于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她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其因入室抢劫遭受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费用10.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要求后者赔偿其因入室抢劫遭受的财产损失2.3万元。
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案发前后监控录像,用以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对此,王小姐称,监控录像可以证实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梯中监控出现故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修理,且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大宗物品出入进行检查登记,没有对小区内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歹徒在10月25日将作案工具存放小区内,10月26日实施犯罪,物业没有尽到义务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纵容,歹徒是持业主的主卡进入小区作案,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门禁卡进行有效管理。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称,从监控录像看,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所有义务。案发时间都有监控录像,给公安机关的破案提供了很大帮助,监控录像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业主可能将卡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对刷卡进入的人员没有义务进行登记;出入登记刷卡是有记录的,门禁卡问题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对所有物品都进行检查,况且拉杆箱也不属于大宗物品;摄像头不存在任何问题,没有失灵,是光缆拍摄的,光缆存在的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根据录像,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乔先生与被告的约定,被告仅有义务检查进入小区人员的证件,现双方均确认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是持业主的门禁卡进入小区作案,故被告无需对其身份进行检查,并在其离开小区时亦无需对该犯罪嫌疑人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且被告对门禁卡的管理职责不能避免小区业主将门禁卡丢失、出借等情况发生;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出示并当庭播放了案发时小区园区、电梯轿厢内及小区大门处的监控录像,故原告认为此起案件与被告疏于管理有直接关系,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