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看参与者的面相,面目看似和善而实则狰狞,皆为暴利而图谋不轨,自己下水,还得让身边的人下水!因此,和搞直销的人打交道,还是小心为妙!以妨被洗脑。
虽然直销从业者打着国家为直销立法如此云云,但实际却做着与直销法不怎么相同的事情,也在商务部规定的范围之外从事直销。大多以几百到上千上万元的入门费拉别人加入所谓的事业,然后再培养下线拉下线。真是祸害无穷!指示身边的人做坏事,一只披着羊皮的狼行走在中原大地,善良而趋利之人皆惨死狼口,血腥异常!
本来,世风中三聚氰胺之流灾害我中华民族不浅,然直销一网撒下,网我中华道德,使其畸形,祸害程序不亚于三聚氰胺之辈也!痛心疾首之士撰文,言辞肯切,皆出中华道德之轮,反而在利益在漩涡中哑然……
2010年7月15日22时。周心树
文末,为那些犹豫的人提供一些真实的证据:
一、百度百科:直销法:
2010-07-15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崔清新)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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