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征税与免税的政策区别

农业产品征税与免税的政策区别

2010-04-27 10:45:22 阅读14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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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8】第081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24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52号  发布时间: 1995年06月15日 状态: 有效  

财税〔1995〕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dy}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xx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xx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xx、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xx树脂、xx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xx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xx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xx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xx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xx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xx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xx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1994]4号

颁布日期:1994年3月29日

类 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xx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饲料.

(三)农膜.

(四)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五)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xxx,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六)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xx: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

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xx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xx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浙国税流【2001】7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7】  92号  国税发【2007】67号  民政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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