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前期的岗位变动保护_杨德君_新浪博客

          女职工生育前期的岗位变动保护?

    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外,并没有其他特殊性的约定。

所以,除了出于对女职工怀孕特殊保护考虑而调整的工作岗位外,其他情形与正常职工调整岗位的处理是一致的。案件诉讼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同样会基于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是否属于岗位合理调整的角度考虑进行裁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xxxx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通知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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