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女士,出生于1977年*月*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号,电话:1360128****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38,电话:10010
法定代表人:刘守江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2009年7月1日至7月22日被额外收取市话费用54.18元。。以及请依法判被告取消3G-186元套餐中114、10064、01012300、95588等市话不合理收费项目。
2: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9年7月17日下午16时33分,联通工程师上门测试上网费用91.27元。
3: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2009年7月17日下午18时36分和2009年7月22日上午10时49分,分别被无辜收取上网费21.42元和20.51元,合计41.93元。
4:请依法判被告开通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晚22时被停止的通讯功能。
5:依法判被告为用户提供186元套餐每日上网流量短信提醒功能
6: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7:依法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3日签订了3G客户入网协议业务套餐名称为:3G基本套餐186。套餐包含国内语音通话拨打时长510分钟,国内可视电话拨打时长20分钟,20M、40T、60MB流量、来电显示、新闻早晚报。
2009年7月3日原告查询通话详单时发现,拨打114、10064、01012300等电话被收费。注(联通186元3G套餐在入网登记和协议上没有注 明此1-9开头电话是套餐外额外收费的,而且在官方网站没有说明收费,只是说套餐包含510分钟国内通话时长)原告在咨询被告客户服务10010被告知,114、10064、01012300、95588等所有1-9开头电话费用不算在186元套餐内,而是额外收费,原告请被告说明1-9开头号码为何额外收费而不通知用户,被告的客服人 员说,拨打被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电话是要额外收费的,而且其它1-9开头电话都是额外收费,这是联通集团公司统一全国收费,而且在原告的入网协议已经注明此 项收费,随后原告把入网协议传给被告,被告回复说在入网协议上没找到此1-9开头电话收费说明,{zh1}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1-9开头电话不合理收费和返还话费,被告相关人员称,被告正在研究解决,原告在此等候时间里向被告总经理热线85688568投诉数次,随后向联通集团公司10064投诉数次,15天没接到被告答复的情况下,投诉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运营商申诉受理中心,第二天被告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原告称已经收到工信部用户申诉函,称会给出结果,7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称,被告管理层已经确认,以上原告所诉1-9开头电话是额外收费的,不会再给用户回复,是被告最终答复结果。
2009年7月2日原告发现手机上网速度慢, 拨打被告10010电话反馈问题,7月17日下午16.12分左右,被告工程师(电话18601004363)一行2人到原告所住小区进行网络测试,当时 被告工程人员要求原告测试一下网络速度,原告使用手机上网5分钟左右,随后断网,工程人员测试走后,原告发现在测试期间产生上网费用91.27元,随后拨 打被告10010电话要求退还上网费用,被告答复,只要不是工程人员亲自拿原告手机上网,产生费用由用户自己负责。原告认为被告所说不合理,原告是在被告 工程人员要求下面对面在被告工程师车里测试的,被告所诉:不是工程人员亲自拿原告手机上网,产生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是不负责任的态度,随后原告投诉到被告 总经理热线85688568要求解决测试费用问题,而被告没有再对原告所诉问题给予合理答复。
2009年7月17日晚19点原告上网查询详单发现,在手机没有上网的时间段,18时36分竟然出现21.42元上网费用,原告拨打被告10010电话要 求返还费用并说明问题,被告10010客服人员告诉原告已经转到后台处理,等待结果。原告等3天没有结果,投诉到被告总经理热线85688568投诉,但 一直到现在没有回复。
2009年7月22日上午原告在查询详单发现,原告在7月17日18.36分发现被被告多收取了21.42元上网费用后,拨打被告电话10010要求停止 上网服务,而被告却告知无法停止,只能转到后台处理,7月18日原告再次拨打被告总经理热线85688568要求督促被告后台停止原告上网服务,以免被无 辜高额收取上网费用,但通过原告7次电话催促投诉,被告没有为原告停止上网服务的情况下,7月22日上午10时49分被告再一次无辜扣原告上网费 20.51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用户入网协议规定,按照用户要求时限停止服务,给用户造成了不应该的损失,以上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2009年7月17日原告发现套餐上网流量超出近5M,但没发现被告有短信提醒,被告在宣传中称手机上网第二日上午有短信通知用户前{yt}上网流量使用情况,而且被告官方网站及营业厅无 法查询套餐数据使用情况,原告咨询被告客服人员,被告知有短信提醒上网流量功能,但为什么原告没收到,被告不清楚。而且原告之前拨打被告咨询电话 10010,客服人员竟然说,查询剩余套餐只能用户自己汇总累加,被告不提供此项服务,原告问被告客服人员,如果被告用xxx消费后,到银行查询剩余多少 钱,银行告诉被告自己拿着一个月消费详单自己回去算被告会答应吗?但为什么被告把此事用在原告身上就说的冠冕堂皇呢?而且给原告造成不必要上网损失50 元。被告WCDMA网络号称上网速率15.4M,如果用户得不到短信提醒,每kb1分钱,在15.4M网速的情况下,每小时产生的费用就是天价。
2009年7月22日晚22点左右,被告称原告手机超出后付费用户信用额度0.02元,对原告停止一切通讯服务,而且多次要求被告开通服务未果,被告在没有答复查明和返还原告被错误扣费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原告通讯服务,给原告工作等方面带来了不利影响和不便。
结合以上书面陈诉,被告作为首都及国内主要的电信运营商,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法》等法律规定,而且明知道以 上问题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高额费用而不做相应补救措施,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嫌疑。案件涉嫌欺诈消费者的私有财产,通信权利,虚假宣传等问题,望引起贵院的重 视,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特此起诉到贵院。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alt="" src="http://images.vvcat.com/newsimgs/20090730/200907301058340.gif" onload="if(this.width>'600')this.width='600';">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alt="" src="http://images.vvcat.com/newsimgs/20090730/200907301058351.jpg" width=600 onload="if(this.width>'600')this.width='600';">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女士
2009年 7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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