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dy}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xx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等内容。
同时,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dy}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及《xx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此外,还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