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关于转发《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四日

 

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参加单位同意的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时间要求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以实施更新知识、增强创新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必修科目的培训;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各自所长和社会所需,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必须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能力。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含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含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学分制的部门,按照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分制度执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和经费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继续教育的主体。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培训机构。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市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评估,县(市、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评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应严格按有关资质要求,本着专业对口、布局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要组成有专家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评估委员会,对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为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主要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年底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项目,经同意后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二)继续教育师资

 

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专职教师要拓展专业领域,参与教学管理;兼职教师应聘请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比较齐备、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三)继续教育经费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1.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本地区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

 

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人事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4.鼓励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继续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四、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计划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及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对全市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评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及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其继续教育活动接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和监督。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继续教育活动,必须按学分管理权限,向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培训机构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应及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并由主管部门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实行年报制度。各培训机构不得超越备案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每年年底,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就继续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培训机构评估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继续教育机构或所在单位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情况进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职业(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三)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监督评估,对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不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以上实施意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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