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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法规奈何不了的士的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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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1亿元,两年来武汉有12137辆出租车全部都安装上了GPS安全监控系统。然而,最近对于这个安全监控系统的LED显示屏之拆留,却引起了诸方的纷争。交管部门认为,这是个极具潜在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设施;客管部门认为,这是个可保障的士司机安全的先进设施,并相关还具有着车辆定位、数据传输、车辆调度、信息发布、市场管理等的诸多功能或作用。当然,社会上的意见是如何?对此,笔者初步统计了一下,结果几乎是一边倒地向着交管部门。

 

   尽管,争议对于的士显示屏之“命运”是“凶多吉少”。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是,经过客管部门与交管部门的所谓协商,其可以“一如既往”地幸存下去。这样的结果,之所以说是令人意想不到,理由是既然这个显示屏属于违法设施,那就是不可商量,而非拆不可的了。所以,不拆的话,不仅会被群众认为是执法不严,而且还会被群众认为有利益于其中在作怪。因为,那个显示屏在经济上有着丰厚的广告收入。于是,交管部门会被人认为是在协商之中于其中分了一羹而睁一眼闭一只眼了。

 

   这虽然是可想而知,或心照不宣的,但仍然属于是猜测。当然,笔者也不想去深究,更为关键的是没有那个足够的权力和时间,以及精力等。所以,打自己的“酱油”去。但是,蓦然回首,却发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的士后车窗上安装的显示屏,果真就如交管部门所说,其是违法设施吗?恐怕并非如此!因为,交管部门所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对此的约束条款是相当模糊的。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也是交管部门“指控”的士显示屏{dy}宗“罪”的法规依据。然而,其“不得”二字表明,这并非是说,机动车{jd1}是不可以有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行为的。所以,“原则上”还是允许的。于是,的士上安装的即使是主要肩载着广告功能或作用的显示屏,也是在被允许之中的。

 

   当然,这个允许是“条件允许”。即为在不影响安全驾驶的状况或前提下。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是影响和不影响安全驾驶的状况呢?对此,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有那么笼统的一言半语外,就并没有具体之说了。于是,实际的状况只有依人而判了。而依人而判,其灵活性就很大了。所以,其结果就会出现说是也是,说不是也不是的模棱两可状态了。而在这个本身很尴尬的状态下,又有谁能说得清楚的士上安装的显示屏是否会影响安全驾驶,而违不违法呢?

 

   或许,xx而论,还为时过早。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后面,还跟了更具体的一条。即:第62条规定了驾驶机动车时不得出现的行为,其中第2种行为是“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表面上看,的士上所安装的显示屏,在车后窗范围内应该就无安身之地了。但是,有个问题得需弄清楚。那就是“机动车驾驶室”这个概念是什么?换句话说,所谓的驾驶室指的是整个机动车的哪部分区域呢?

 

   如果,机动车是货车,其驾驶室区域还好区分。然而,有一排以上座位的非货车之机动车,比如的士,公交车,私家车等xx载人的机动车。其驾驶室区域又指的是哪部分呢?所以,如果将如的士的后车窗,也定义在驾驶室的范围,这恐怕是很说不过去或好笑的吧?!于是,如的士的后车窗就不属于驾驶室的范围了。而其非驾驶室范围,那么于其上安装显示屏,就不在这个法规限制条款之列了。更为关键是,比的士体积更庞大的货车,其驾驶室范围虽然可以明确去界定。然而,又有几台货车能通过所谓的后车窗,而可以观察得到车后的状况呢?于是,我们不紧要“感叹”这个条款的形同虚设。

 

   因此,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13条也好,还是62条也罢。其之由于不具体和模糊,均是无法“理直气壮”地而去将的士后车窗的显示屏,依法拆得下去的。除非先修改或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才可另当别论。当然,虽然相关法规奈何不了的士后车窗的显示屏。但是,作为一个如交通方面的安全问题而言,如果没有丝毫潜在的安全威胁,这是{zh0}不过的。而其安装的显示屏,或多或少还是有安全危害性的。

 

   不可否认,当初在的士上安装包含如显示屏在内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其初衷意义或作用是进步而好的。但是,既然是好事,就要把好事办得更好。所以,即使目前相关的法规奈何不了的士的显示屏。然而,有问题还得去改善而尽量杜绝安全隐患。于是,应该去给这块显示屏找个更能保障交通安全的合适位置。当然,实在没有更好而令皆大欢喜的位置可放。就地可想的办法也是有的。比如,有网友建议,将其改为可以升降而可以收放式的。这就是个很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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