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0 13:37:50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本条是采用了《电力用油运行指标和方法研究》资料中关于补油和混油的规定制定的。为了便于掌握该规定的要点,摘要如下:
1 正常情况下,混油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以下五点:
(1){zh0}使用同一牌号的油品,以保证原来运行油的质量和明确的牌号特点。
(2)被混油双方都添加了同一种抗氧化剂,或一方不含抗氧化剂,或双方都不含。因为油中添加剂种类不同,混合后有可能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杂质,应予以注意。只要油的牌号和添加剂相同,则属于相容性油品,可以按任何比例混合使用。国产变压器油皆用2.6-二叔丁基对甲酚作抗氧化剂,所以只要未加其他添加剂,即无此问题。
(3)被混油双方的油质都应良好,各项特性指标应满足运行油质量标准。
(4)如果被混的运行油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接近运行油质量标准允许的极限值,尤其是酸值,水溶性酸(PH)值等反映油晶老化的指标已接近上限时,则混油必须慎重对待。
(5)如运行油质已有一项与数项指标不合格,则应考虑如何处理,不允许利用混油手段来提高运行油的质量。
2 关于补充油及不同牌号油混合使用的几项规定:
(1)不同牌号的油不宜混合使用,只有在必须混用的情况下方可混用;
(2)被混合使用的油其质量均必须合格;
(3)新油或相当于新油质量的不同牌号变压器油混合使用时,应按混合油的实测凝固点决定是否可用;
(4)向质量已经下降到接近运行中质量标准下限的油中,加同一牌号的新油或新油标准已使用过的油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电力系统油质试验方法》中预先进行混合油样的油泥析出试验,无沉淀物产生方可混合使用,若补加不同牌号的油,则还需符合本款第(3)项的规定;
(5)进口油或来源不明的油与不同牌号的运行油混合使用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电力系统油质试验方法》中规定,对预先进行参与混合的各种油及混合后油样进行老化试验,当混油的质量不低于原运行油时,方可混合使用,若相混油都是新油,其混合油的质量不应低于最差的一种新油,并需符合第(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