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_谈判妙招_36妙招--兵法有36计 ...


?

(试? 行)

?

?

{dy}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 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清标必须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成员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专家。清标小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划分{zd0}标段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过20家的,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的专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抽取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类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相对随机抽取方式是指评标专家应在招标人需要专家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的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专家应坚持“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到达现场,外省专家到达现场时间不宜超过二十四小时;被抽取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专家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和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中的每位评标专家、监督员在同一年度内参加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记录、清标原始记录、清标报告、专家打分原始表、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记录、招标工作报告、监督报告、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他备案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报告材料)及相应备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的时限内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有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工作报告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

?

郑重声明:资讯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_谈判妙招_36妙招--兵法有36计 ...】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