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0 | 预防接种——抵御传染病侵袭最经济有效的手段
预防接种是人类抵御传染病侵袭最重要、最经济、xxx、最方便的措施,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共卫生形象的具体体现。现在全国预防接种重点工作是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实施xx麻疹行动,在全国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对甲型H1N1流感、甲肝、乙脑等疾病继续开展免疫预防工作。
近年来由于疫苗引发不良反应事件增多,其直接原因是疫苗接种数量和接种剂次的增加。接种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概率尽管非常低,但因为目前我国疫苗接种数量很大,小概率事件导致的{jd1}数肯定会随之增加,公众包括媒体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我国疫苗从生产、流通到接种环节,都有一整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它的质量安全是有保障的,接种的异常反应发生率也是很低的,所以公众可以充分信任和使用正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各类疫苗。
为何国家要大力推进计划免疫工作?
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远远小于不开展预防接种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的风险。实施免疫前,我国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非常高。自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接种疫苗,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3亿多人,减少死亡400万人。
在这里引用一组数字来说明这一情况:20世纪60年代初期,全国每年约报告20000—43000例脊髓灰质炎病例,实施计划免疫后,发病率逐年下降,自1994年10月以来未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1950—1965年,我国年平均麻疹发病率为590.6/10万,其中1959年发生全国范围内的麻疹大流行,发病率高达1432.4/10万,并且每100例麻疹患者中有3人死亡,自1965年广泛使用疫苗以来,麻疹流行强度大为减弱,尤其是开展麻疹强化免疫效果显著,2009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9/10万的历史{zd1}水平。1992年乙肝血清学调查显示我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9.75%,1992年我国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2002年乙肝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2006年乙肝血清学调查我国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7.18%,据推算1992年以来儿童感染乙肝病毒的人数减少了近8000万人,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减少了1900万人。在较早实施乙肝疫苗接种的地区,其效果更为显著。以北京为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澳抗)携带率为7%左右,经过二十多年的预防接种,目前该携带率已降至3%左右,十五岁以下儿童少年澳抗携带率降至 1%以下。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每年我国报告白喉病例上万例,自1978年实施计划免疫后,白喉发病率大幅度下降,目前我国许多省份已连续多年无白喉病例报告,近年全国也无白喉病例报告。在未使用疫苗前,百日咳是儿童常见疾病和死亡原因,我国20世纪50—70年代百日咳发病率均在100/10万以上,在1959和1963年出现的大流行中有近万名儿童死于百日咳,而目前,百日咳的发病率已降至1/10万以下。
我们经常从多种途径能了解到,我国目前的平均期望寿命已达80岁左右,而这一指标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减少年幼者的死亡率。新中国建国前至建国初期,由于传染病为我国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且死亡率高,尤其是婴幼儿死亡率居高不下,致使我国平均期望寿命只有40岁左右。随着婴幼儿传染病发病水平的不断降低,特别是死亡率的降低,为平均期望寿命的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其中在相当程度上是疫苗的功劳。
疾控和接种单位如何加强疫苗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
强疫苗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十分重要。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储存、运输疫苗。接种人员要严格按规范实施接种服务,包括接种前告知、严格执行免疫程序或接种方案、接种后观察、接种后可疑反应及时处理和上报等。
接种疫苗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身体健康,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及时做好预防接种,是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家长们的共同责任。希望全国的父母都能够按时带着自己的宝宝接种疫苗,因为这是人类抵御传染病侵袭最重要、最经济、xxx、最方便的手段,。
预防接种过程中的偶合症发生概率有多大?
以儿童偶合发病为例。我国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0—4岁儿童两周患病率为17.4%,因此儿童接种疫苗后,即使接种是安全的,在未来两周内,每100名接种疫苗的儿童中仍会有约17名儿童由于患其他疾病,尽管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无关,但由于时间上与接种有密切关联,非常容易被误解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再以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偶合死亡为例。我国新生儿(0—28天)死亡率为10.7‰,全国每年出生儿童约为1600万;据此推算,全国每年约有17万名新生儿死亡,即每天约有466名新生儿死亡。按照我国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规定,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以全国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率75%计算,则每天约350名新生儿死亡者接种了乙肝疫苗,即全国每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可能出现偶合死亡350起。
接种疫苗有可能对健康构成危害,那么国家对此有何救助措施?
根据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其中,对接种{dy}类疫苗所致异常反应,其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所致异常反应,其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确的补偿办法或者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受种者伤害情况和辖区内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等因素,设定补偿限额。为做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如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等8个部门就制定了针对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善后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我认为,疫苗接种后发生异常反应的几率尽管很低,但对于孩子及其家长而言,则是“{bfb}”和“0”的问题。发生异常反应的孩子实际上是为降低整个人群传染病发病率做出了贡献并承担了牺牲。虽然疫苗接种剂次增加必然导致异常反应增加,但各省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外,积极探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其他救济形式,如建立异常反应补偿基金等。基金来源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前一年的疫苗销售数量和疫苗异常反应发生概率,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缴,征缴费用计入疫苗生产成本,社会或者个人也可自愿捐助。让那些不幸的家庭得到应得的补偿。
扩大免疫规划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在其实践过程中通过各自的努力去不断完善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疫苗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是异体蛋白物质,对光照、温度十分敏感。《疫苗条例》第64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关于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疫苗一旦脱离规定的存储环境,就是质量可疑疫苗,也可能成为质量异常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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