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知识产权xx典型案例| 知易网知识产权博客

  
   1.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美国337调查案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6日,美国埃索拉股份有限公司(Isola USA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Isola”)根据美国1930关税法的337条款向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诉讼申请,宣称生益科技及其他几家境外公司侵犯同其有关的某种粘结片、覆铜板和PCB相关的专利。2008年11月5日,ITC正式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

    最终,生益科技以被诉的三项侵权专利一项成功驳回、另外两项原告无条件撤诉的{jd1}优势赢得胜利,成为本次ITC调查的7家被告中{wy}一家被撤诉的被告。该案件也是截至目前国内众多“337案件”中胜诉最彻底的一起案件。

    案件点评:透过生益科技胜利应诉美国337一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几点启示:

    (一)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走出去”的“保护伞”。

    (二)自主创新和核心技术是企业胜诉的关键。

    (三)企业积极应诉赢得尊重和利益。

    2.家具行业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是名称为“木雕(GCS-10H吉祥象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东莞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陈某的许可,在东莞厚街展销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家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案件点评:家具行业是东莞的特色产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与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家具。

    3.知识产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陶瓷公司系第1919236号为文字“波?”,第1919238号为文字“?可”,第1048613号为文字“Marco Polo及图”,第1063306号为文字“?可波?”的注册人。被告某瓷砖大朗可易专卖店、个体工商户李某未经授权使用了某陶瓷公司“马可波罗”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詹某虽然提供了侵权产品来自于李某的证明,但其作为正牌马可波罗产品的专门经销商,对侵权产品有专业鉴别能力,其销售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本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提供合法来源而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不知道是侵权产品”,本案被告詹某虽然提供了侵权产品的来源,但詹某明显是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4.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容侵犯案

    案情简介:东莞某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鞋公司)于2000年开始自主研发PCU制鞋技术,并已正式投产,其特定工艺属于商业秘密。武某、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PCU技术。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武、蒋二人未办理正式离厂手续转投某公司,并将某制鞋公司研发的PCU技术带到某公司致使该公司生产出同样的鞋底,令某制鞋公司利润下降并因而损失60多万元。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武某、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后,某制鞋公司起诉已注销某公司原股东谢某、谢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莞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东莞某制鞋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谢某、谢某某是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对清算时未主张的、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因该两人主观没有过错,没有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所以应在其接收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某制鞋公司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一、员工跳槽并带走其商业秘密是当今常见之事,但员工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刑法。二、被告公司倒闭后股东仍须承担公司倒闭前对他人的侵权责任。

    5.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5年3月1日,黄某以“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厂”的名义与东莞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为某电器公司设计吊灯线盒KD方案。后黄某陈述因未收到转让费,起诉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转让费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完成了部分合同义务,某电器公司应当支付部分转让费用1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则为8万元)给黄某。

    案件点评:本案中,双方约定支付50万元技术转让费的条件是黄某完成三个技术方案并成功申请专利,黄某实际上只完成了一个技术方案,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转让费的支付条件。但考虑到双方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而黄某也已经完成了部分合同义务,从公平角度,某电器公司应当支付这部分工作的对价,因此法院支持了黄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6.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18日,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石排分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综合市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何某在该市场经营下载店,该下载店电脑E内存盘有《三分钟先生》等下载的影视作品1050部,MP3音乐2000首等。

    经调查,何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他人影视作品。市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何某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复制品影视作品1050部、MP3音乐作品2000首,并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案件点评:案件反映出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已经成为继盗版侵权案件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新热点问题,。由于这种经营模式投资小,收益较可观,在我市仍有较大市场。文化执法部门根据《法》的有关规定,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会继续依法严厉查处该类违法行为。

    7.“单位xx,法网难逃”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31日,东莞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东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包装物,要求立案查处,。

    该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人员立即采取行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张某,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受林某委托,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包装物,涉案包装标识物数量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该案已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市质监局依法将该案于当日移交市公安局处理。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于当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1日,东莞市{dy}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单位东莞市某印刷公司犯非法制造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点评:该案犯罪主体较为特殊,属于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较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对社会秩序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法院在适用附加刑时,判处的罚金较重。单位作为经济主体,其财力物力人力强大,一旦进行制假活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更大,因此应对单位制假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8.东莞首宗网页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东莞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公司)是域名为www.hb0769.cn的所有人。东莞市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某公司)委托东莞市某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信息公司)制作www.sanqinghb.cn网站。东莞某公司发现东莞某某公司网站的“企业简介、客户名单、公司组织结构图部分、公司优势、企业文化理念、业务介绍”等内容与自己公司网站几乎xx一致,侵犯了原告对网页以及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

    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东莞某某公司、东莞某信息公司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东莞某某公司、东莞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www.sanqinghb.cn网站上侵犯东莞某公司著作权的内容;向东莞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在《南方都市报》或《广州日报》上赔礼道歉,xx影响。

    案件点评:本案具有较强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从法律层面来说。首先,本文涉及到网页作品著作权和网页内容作品著作权两个权利的区别问题,网页和网页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本文涉及到网页制作单位和域名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从社会教育意义角度来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对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肆意抄袭、模仿他人创意,抢夺商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网络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制裁。

    9.侵权产品出口,落入海关边境保护法网

    案情简介:2008年11月13日,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货运机检科通过影像分析,发现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伊朗的一批液晶电视机存在重大侵权嫌疑。

    黄埔海关法规部门依法迅速通知相关权利人,并于2009年2月13日将上述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展开全面调查。

    经调查期,最终认定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使用“SUPER LG”商标的液晶电视机系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权利人与当事人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将申报出口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海关作出结案并放行货物的行政处理。

    案件点评:“2?13”假冒液晶电视机案是近年来该关查获的{zd0}一宗出口假冒液晶电视机案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黄埔海关充分尊重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和解意思自治,体现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兼顾公权和私权的重要特点,。同时,通过引入调查质证会模式,使较为复杂的侵权产品难以蒙混过关。

    10.无照经营并侵犯xxxx注册商标专用权,终受制裁案

    案情简介:陈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东莞市塘厦镇设立“某电子有限公司”,并以各种名义对外从事手机加工的违法经营活动,收取加工费。在此经营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加工标注与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文字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手机产品,于2008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工商管理局查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无照经营行为;没收并销毁当事人加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半成品及手机元件;无照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此案不但涉及无照经营问题,更涉及相同和近似侵权问题。对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予以查处,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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