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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纳斯达克"股票的灰色交易链条 [转贴 2010-05-17 23:39:41]   
4000万"纳斯达克"股票的灰色交易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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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富和风光,只属于那些成功跃上纳斯达克的企业。

      11月的某{yt},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个纳斯达克上市的失败案例在此终审落幕。

      被告席上密密麻麻站了8位被告。而导演这个失败案例的主角,则是一位身材矮小、皮肤黝黑、只会几句英文的59岁台湾籍女人,谢长华。

      平日里,她看上去只像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但总共有四家做着纳斯达克梦的中国企业相信了她的游说,并随她一起梦碎于此。这个长达7年的恶梦,不仅断送了企业的融资机会,还把负责人直接送入大狱。

      一份文号为"(2007)沪高刑终字第21号"的终审判决文书下达,谢长华犯集资诈骗罪获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也获刑2至7年不等。

      在通往纳斯纳克的道路上,这样的失败不是个案。

      愿者上钩

      谢长华的身份是恩麦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恩麦联公司)的董事长。

      这家咨询公司的母公司是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恩麦联国际集团公司(EN MARINE INTERNATIONAL GROUPING),董事长为谢长华的丈夫黄某。

      MARINE,意为水兵和舰队,谢长华的纳斯达克之旅就从这个有着美丽名字的离岸企业开始。

      2001年4月,谢长华与蒋某结识。蒋是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是常州当地一家以商业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

      融资饥渴和上市神话碰撞出了火花。4年前的1997年,纳斯达克驻中国的机构刚刚成立。4年后,在这个年过半百的老太太嘴里,这四个字成了能提供源源不断资金的"莲花"。

      在双方签订的<咨询协议>中,约定了上市方法:通过谢在美国内华达州购买一个壳公司,购入后更名为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经过经营后达到一定规模,并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设定每股面值为0.001美元。

      在完成上述买壳上市的过程中,百老汇需向谢长华支付上市费用,在百老汇上市后,谢长华还将获取新上市公司9%的股份。

      2002年2月至2004年8月间,百老汇先后掏出真金白银,共支付了26.65万美元作为上市费用。

      谢的第二个"客户"是上海苏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鹏公司")。

      2003年下半年,谢长华通过加拿大籍人士刘某又结识了苏鹏公司的总经理傅某,并于10月以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日升公司的名义,与苏鹏公司签订了<咨询协议书>。

      从协议书来看,谢进一步提高了价码。日升公司为苏鹏公司购买用于直接在美国上市的壳公司,而壳公司上市后,20%的股份归谢,苏鹏公司35%,介绍人刘某15%,壳公司10%,审计师律师等20%。另外,苏鹏公司还需要向日升公司支付咨询费用。

      法庭上提交的收据和口供证明,这笔已经支付的咨询费用不低于150万美元。

      同样的命运也落到了上海安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基公司)和上海玉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玉同公司)身上。不过这两家公司都没有支付咨询费用和买壳费用,而是约定在上市成功之后,分给中介商一定的股权比例。

      略有不同的是,给玉同公司做咨询的并非谢长华,而是介绍谢与苏鹏公司结识的加拿大籍人士刘某。在眼看谢发了大财之后,刘某也摇身成为包装上市的咨询商。

      空壳股票

      在签署协议之后,谢长华就着手在美国物色壳公司。

      在通过她在美国的儿子购入三家壳公司后,谢长华将其分别改名为百老汇美国发展公司、美国上海化工公司和安基美国生物有限公司。其中,购买美国上海化工公司的壳花费了30余万美元。

      与普通借壳上市不同,在购入壳公司之后,谢长华并没有建议国内公司对壳公司进行资产注入,而是转而自制股票在国内进行一级半市场的交易。

      谢长华开始游说的2001年,中国股票的发行也正经历着重大变革,由原来的行政审批改为核准制,地下"一级半"市场仍在{zh1}的活跃期。

      在股票术语中,发行市场叫一级市场,流通市场叫二级市场,一级半市场就是介于发行和流通的中间环节。因为有原本地方政府批准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存在,内幕人士在知道股票上市的确切消息后,到公司职工手中低价购买职工股,待上市后牟取暴利,造就了一个混乱的一级半市场。

      正是这个暴利的灰色市场给了谢长华启发。一份长达62页的刑事裁定书认为,"谢长华获悉推销国内'一级半市场'股权转让可获取大额利润,便起意利用国内上市公司欲赴美上市融资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

      不同于其他"玩家",谢的儿子长期浸润美国,"国际视野"使得国内一级半的做法直接嫁接到了纳斯达克。

      谢长华先从加拿大寄回股票样张,再根据样张在国内制作印刷空白股票,并自行打印百老汇美国发展公司等内容,由谢的丈夫黄某在董事会主席一栏签字。

      "空壳股票"制成之后,2003年3月起,恩麦联公司就委托中介公司上海天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销售这些股票,天成公司收取0.7美元/股的佣金。

      天成公司租借了浦东大道、汉口路等多处xx写字楼,以2.2美元或者18.22元人民币一股的价格推销这些"空壳股票",承诺这些股票将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上市后即可交易且前5个交易日股价不低于4美元/股。同时,天成公司还出具书面承诺,如未能上市,天成公司将全额退还股票认购款。

      言之凿凿之下,66位投资者买入了这堆制造出来的"股票"。

      曾介绍谢与苏鹏公司相识的加拿大籍人士刘某也参照谢长华的模式,租赁写字楼,预售自己在美国上海化工公司上市后所拥有的15%股权,以作为受让苏鹏公司大股东股权的资金来源。

      在运作安基公司上市时,谢长华连买壳之举都迅速跳过。安基美国生物有限公司在案发时还没有和壳公司合并,直接自制股票在国内寻找买者。

      令人惊讶的是,为了配合卖股票,心系纳斯达克的苏鹏公司也加入了这个行列。

      2004年,苏鹏公司四次在上海某xx证券媒体上刊登公告称,苏鹏公司已经全面收购交易代码为"AXXC"的美国公司,暂定于2004年9月底以美国上海化工的名称在纳斯达克OTTCBB挂牌交易,后分别更改为2004年底之前在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和纳斯纳克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截至记者发稿时,百老汇国际公司的股票销售收入达519万元,美国上海化工股票销售收入2358万元,安基美国股票收入741万元,美国玉同股票收入505万元。在这4000万余元的销售额背后,盲目投资人数高达670人之多。

      粉单真相

      在每个协议中,谢长华都小心翼翼地注明将企业到纳斯达克OTTCBB柜台或者粉单市场(PINK SHEETS)上市。

      在法庭上,被告出示了经过公证的雅虎财经网和粉单市场网上搜索所得的美国上海化工公司情况及USCJ.PK的行情走势图,证实其确在美国纳斯达克的粉单市场交易,2006年9月29日的交易价为0.21美元。

      但这样的交易并非纳斯达克主板交易。纳斯达克市场包括{dy}市场、小资本市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OTCBB)和"粉单市场"(PINK SHEETS)。

      其中,粉单市场是一个电子报价系统,级别处于末端,只有做市商之间可以交易。而OTTCBB市场是一个电子交易系统,没有挂牌条件和标准,不提供自动交易执行体系,也不与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关系。两者均属于柜台交易,多是每股价格仅几美分的垃圾股,并非上市公司。

      由于四家国内企业都没有向壳公司注入资产,所以谢长华许诺的在纳斯达克主板上市根本无法xx,4美元/股的股价也是空口之言。

      谢幕之前,由于投资者的账户内迟迟没有股票入账,谢长华为了平息投资者的质疑,让其子从美国粉单市场购买了美国上海化工公司的股票,转入部分投资者账户。刘某也将部分投资者的空壳美国上海化工股票,换成了在OTTCBB柜台交易的美国玉同股票。

      根据前任纳斯达克驻中国首席代表黄华国曾经提供的数据,目前在OTCBB上搁置的中国公司大概有上百家,其中未筹到资金并被滞留的约占95%以上。

      "很多中国企业不够条件但急于上市,现在去OTCBB的基本都属这种情况。"黄华国曾向本报介绍,"企业先在OTCBB经过充分培养,待市场表现赢得投资者认同后再向主板市场攀升也不失为上策",黄华国说。

      但问题是,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在OTCBB上收购了"壳"之后却长时间滞留。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尤其是借壳上市过程中,程序和法律都非常复杂,作为一般投资者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的因素。

      而谢长华为自己的不诚实,付出的代价是无期徒刑。

      不过,谢长华的一审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谢长华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害人现有的经济损失是由资本市场固有的商业风险造成的。

      "谢长华出售的是其本人依法可以支配的公司股权,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在出售公司股权时,向购买者充分说明了投资的风险性,并没有作虚假承诺,其没有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

      "其实这是一个成王败寇的故事。很多去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也找了类似的咨询商,但是他们向海外的壳内注入了真实资产,又通过了纳斯达克的审查,{zh1}成功上市。由于谢本人在协议中将拥有公司上市后的股份,所以现在这样进行到一半的上市流程,很难证明被告是否是故意诈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评价说。

      "谢长华从事的是一种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该类行为尚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故而商业风险极大。"律师许昔龙如此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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