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构建持续稳定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深化和巩固治超成果,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今年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率明显下降,重点县(市)区和超限超载重点公路路段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全市境内无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和桥梁上行驶;逐步在全市治超站、点建成治超监控网络,实现省、市、站(点)三级联网;建立健全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行政区域内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大型矿山企业等基本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载;基本建立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及治超经费保障体系试点。 (二)三年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全市境内所有公路和桥梁无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完成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达到“标识统一、管理规范、信息共享”。建成全市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车的治超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实现站、市、省和国家四级联网;建立健全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全市所有汽车生产(改装)厂家不生产(改装)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行政区域内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载。建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长效机制;完成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建立治超经费保障体系。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唐山军分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负责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日常工作。市治超办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合理规划治超检测站,认定治超临时卸载站点;与省级部门协调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加快全市治超监控网络建设,定期汇总治超信息,公布“黑名单”;负责全市的治超宣传工作,撰写治超工作简报,通报我市治超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市)区政府职责为:①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根据市工作部署,制定本区域实施细则,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工作落实;②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超限治理的关系,制定得力措施,约束区域内货运源头企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xx超限超载运输装载源;③负责本区域治超检测站建设,确保治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④负责督导本区域相关各部门认真履行治超职责,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治超办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负责临时治超卸载站点选址的调研、论证及呈报工作;收集相关治超信息,定期向当地政府及市治超办汇总上报治理情况;负责辖区内治超宣传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为: 交通部门:①组织路政、运政、养路费征稽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驻治超检测站,开展路面综合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②派驻运政执法人员深入大型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③负责治超检测站及行业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处罚,负责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④建立超限超载车辆、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企业和从业人员等信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⑤对于在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一方面依据交通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治超办信息,倒查货运源头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检验登记;②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超载、非法改装车辆;③依据治超办信息,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车主依法进行处罚;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⑤依法查处阻挠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黑恶势力、xx托、xx队。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和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治超工作费用、流动治超检测车购置费用及治超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治超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发放罚款票据、收缴罚款,制定罚款使用办法。 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车辆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监督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检测标准的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政府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报道,对非法超限超载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曝光。 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和流动治超的监督工作;监督是否有失职、渎职现象,查处违规违纪及公路“三乱”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和超限超载货物源头装载企业监督、查处,并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查实后予以追究;纠风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治超检测站的审批手续,保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正常开展。 军分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四、人员配备 治超办、治超检测站人员按属地配备,由交通、公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抽调人员要相对固定。流动治超人员由市治超办带队,其他人员属地配备。 市治超办:抽调市市交通局、公安局专职人员负责市治超办的日常工作,市交通局抽调4人、市公安局抽调2人,设立单独的办公地点办公。 治超检测站:每个治超检测站配备36人,其中交通部门24人(含站长一名),公安部门12人(含副站长一名)。分三班运转,每班交通部门8人(路政2人,运政2人,养路费征稽2人,协勤2人),公安部门4人(交警2人,协勤2人)。 流动治超:每支流动治超队伍10人,其中交通部门8人(路政4人、运政2人、养路费征稽2人),地方公安部门2人。 五、工作步骤 为把治超工作推向深入,2008年我市开展以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为主要内容的“飓风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dy}阶段(6月10日—6月20日)集中宣传和准备阶段。 从2008年6月10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内部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传统形式宣传与现代传媒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集中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各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齐人员,建立完善固定治超检测站,购置设备,组建流动治超队伍。 第二阶段(6月21日—7月20日)重点治理阶段。 通过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我市境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杜绝其上路过桥,使我市大型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现象明显减少,为奥运会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 第三阶段(7月21日—12月31日)全面治理阶段。 对我市境内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面治理,年内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控制在8%以下,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2009年初)总结表彰。 对前阶段各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措施 (一)源头治理。 1、发展改革委、质监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运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交通征稽部门不得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2、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机动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对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山场等货物集散地和装载源头进行排查摸底,录入治超网络管理系统。交通运管部门要派人进驻大型货物集散地监督车辆装载情况,从严控制超载车辆出场。对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企业,交通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累计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矿山、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通报当地政府后责令其整改。 4、交通运管部门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予通过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同时扣留车辆营运证,对使用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货运经营者扣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直至车辆恢复原状后发还相关证件。对擅自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现场执法。 1、禁止通行。全市境内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在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入口和国省干线省、市交界处设置治超检测站,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我市,同时阻止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各收费站要利用收费检测装置对驶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要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卸载和处罚。各流动治超队伍对境内公路加强巡视,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不xx其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未持有我省省级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进行处罚,待重新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2、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由公安交警负责在各治超检测站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并将车辆引导至治超检测站(点)。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要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他检测站(点)接受检查,确保公路畅通。 3、检测、检查。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执行,超限超载数量必须经检测认定。交通路政人员负责对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同时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相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运管费、货物运输附加费缴纳情况;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负责检查车辆养路费等规费缴纳情况、有无“大吨小标”情况。对经检测既不超限超载、又不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予以放行,对非法超限超载或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4、卸载。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车主自行卸载或强制卸载,xx违法行为。对无专用设备不能卸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要责令车主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予以注明。对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可视为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 5、处罚。 (1)公安部门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①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不含)的给予300元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 ②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50%以下(不含)的给予5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 ③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bfb}以下(不含)的给予10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 ④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bfb}以上的给予15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 (2)交通路政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对其进行处罚: ①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30%以下的(含30%),处200元罚款; ②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30%以上50%以下的(含50%),处500元罚款; ③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50%以上80%以下的(含80%),处1000元罚款; ④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80%以上{bfb}以下的(含{bfb}),处2000元罚款; ⑤有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逃逸、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bfb}以上、车货总重超过55吨、查处后二次拼装、阻挠检测、停车堵路、带车绕行、强行闯关等恶意超限超载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3万元)给予处罚。 (3)交通运政人员对查获已取得营运证后擅自改装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其营运证,同时在其营运证附页登记违章记录,待车辆恢复原状,经技术性能检测合格后发还。 (4)交通运政人员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交通运政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记录累计达到3次的,扣留其从业资格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存在拖欠养路费和“大吨小标”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交通、公安现场执法人员联合执法,以交通部门为执法主体,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统一上缴罚款。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不准收过磅费、停车费及其它费用,货物保管费、装卸费必须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收取。 6、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军车。各级警备司令部负责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军车进行治理。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发现军车超限超载的,移交给当地警备司令部处理,对载货超过15吨的,一律按假军车处理。发现疑似假军车的,交当地警备司令部进行认证,警备司令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例》有关规定对查实的假军车进行处理后,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开展流动治超。成立由交警、路政、运政、养路费征稽人员组成的流动治超队伍,配备治超检测车,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流动巡查,加大避站绕行、短途驳载、非法营运、偷逃规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经检测属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扣留相关证件,指导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卸载、接受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治超网络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将车辆信息上传市治超办,记入治超“黑名单”,启动非现场执法程序。 (三)非现场执法。 市治超办将现场执法报送的车辆违章信息生成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车辆改装企业“黑名单”,各相关部门根据“黑名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非现场执法,对屡教不改的当事人(企业)进行追加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场地驾驶考试。 2、交通运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行为累计达到3次被扣留从业资格证的,通知当事人重新进行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其从业资格证;对累计两次参加培训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营运证上记录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 3、交通运政人员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超载车辆驶出站(场)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交通运政人员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交通运政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扣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工商部门依据治超办通报信息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依法取缔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质监部门根据治超办的定期通报,依法检查车辆生产企业,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建立治超长效机制。 根据我市路网情况,力争年内在超限超载车辆集中路段再增设15个治超检测站,以有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交通部门要加快全市治超监控网络建设,逐步实施治超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靠前指挥,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治超宣传活动,把宣传贯穿到治超工作全过程,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各级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表扬治超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3、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通报。各级治超办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治超联席会议,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促进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4、监督检查。市治超办要加快治超信息化监控网络建设,对各部门执行《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纪律》(冀治超办字[2006]6号)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对内外勾结,收受钱物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各治超检测站要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治超工作进行监督。 5、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治超检测站场地建设和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交通部门对治超检测站设备购置资金进行补助。全市治超工作统一使用财政罚款票据,地方财政部门将治超罚没款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治超业务经费,专项用于治超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等经费开支,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