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唱片邮递进口:
我是一名古典音乐爱好者,从德国购进了一批LP唱片(LP唱片就是那种大的黑色的老式唱盘)都是二手的,都是古典音乐(不存在盗 版问题)一共70张左右,重量是20kg,价格70-80欧元之间。想了解一下,我自己购买自己收藏用来听的唱片,海关的合理自用数量是多少?70-80张需要缴税吗?如果缴税税率是多少?是按金额计算还是按照张数计算?另外因为我本人不在郑州如果需要缴税能否邮寄税款?
回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介于两者之间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海关需要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完税价格为每张50元人民币,税率20%。您可以委托邮政企业办理缴纳税款等事宜。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以业务现场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2.打火机邮递进口:
美国的亲属寄回国内8只打火机价值140美金,是否需要报关。8只是否还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围。
回复:
海关规定进出境个人自用物品,“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是否超出个人自用合理范围,须经过海关业务现场实际审核后才能给予准确办理结果,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若经审核后超出个人自用合理范畴,需要委托进出口公司按照货物报关进口。
3.笔记本电脑邮递进口问题
问:国外的朋友准备给我寄一个笔记本电脑,大概1630美元左右,请问如何收取关税,是按照费率收取还是固定税费收取?大概多少钱?有无优惠费率?
回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个人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口物品需征收关税。其中规定应税物品与完税价格表中所列物品完税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如果不超过15000元,按照完税价格表规定的完税价格征收关税,即5000*20%=1000元人民币。
注:笔记本电脑属不予免税商品,即必须交这1000元的关税。
4.数码单反相机和数码dv邮递进口:
问:我在日本购买了一台canon vis hf11的dv,日本价格折人民币5000元,同事购买了一台pentax k20d数码单反相机,折人民币不足5000。请问海关对于这两件物品的完税价格分别是多少?各自携带入关的时候需不需要交税
答:数码相机、摄像机属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类,数码相机和摄像机需要征税。海关核算的数码相机的完税价格为2000元,200万像素以下摄像机完税价格5000元,200万像素以上摄像机完税价格10000元,税率为20%。
5.回国携带商品免税问题:
问:本人自香港回国,随身携带一些电子产品回来用。据我所知,超过5000元的商品是要向海关补税的,请问:
1、如果我的物品是10000元的话,是按10000元算还是减去不用交税部分剩下的5000元来算?税率是多少?
2、补税时我需要提供什么单据?
3、如我出境时携带了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相机,应如何向海关申报?
答: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海关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放行。但国家规定应税的20种商品海关一律征税放行(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按照您的陈述,您携带的物品总价值10000元,超出了免税限值,如果属于自用范围,海关对超出部分征税放行。以上规定适用于从空港进境的旅客。
2、您在向海关申报办理物品进境征税时,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如海关需要,你可向海关提供所购物品的商业xx供海关估价参考。现行海关行李物品的税率分三档,分别是10%,20%,50%,其中电子产品的税率大部分为20%。
3、携带出境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物品如需复带进境,出境时需主动填写《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办理物品暂时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