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白酒行业期盼已久的白酒消费税调整问题也有定论,这次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而白酒企业一直关注的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没有取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白酒属于消费税的传统征税产品。对其征税不仅体现了税收“寓禁于征”、限制其消费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而且具有很强的财政意义。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白酒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控管缺乏有效手段,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酒厂偷逃、欠交税收,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部分或全部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控管之外。有些企业采取现金交易、不索取增值税专用xx、隐瞒产量和销售收入以及作假账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偷逃或规避消费税。(2)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差别税率形成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控管的难度。因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解决目前白酒行业中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本次白酒消费税的调整除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外,还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完税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漏洞。下一步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逃税收等非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