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胶囊作用是什么原因【联系135·2547·3304】。≮540c锥s4せ醉谞v2阻c锥c7vj44≮+++++++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法》公开征集意见啦 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法》(下简称《法》),现就《法》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全面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年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近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 二是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在我市“.新政”从严需求端调控基础上,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此次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整以往各类出售型保障房和政策房,回归住房居住属,促进保障房资源配更加公平、理,充发挥改善民生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双重作用。 三是总结自住房工作经验。年以来, 我市已在自住型商房工作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供应对象限定为无房庭、实行按区域配、引入专审查提升规划设计标准等,受到了群众和社会的一致认可,有必要通过完善政策加以固化。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今后不论从建设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 《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市十二次党会提出,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抑制住房投资投机需求,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形成符首都特点的房地产市场基础制度和长效机制,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住有所居。 二是有利于满足无房庭住房刚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充减轻购房负担,{zd0}限度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本市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出,通过理定价,配更加公平理,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将对我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建设方面 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结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三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常监督。 二、审核配方面 一是明确供应对象为符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庭。其中,单身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周岁。一个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二是从严限购条件,已订住房购买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况的申请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三是促进职住平衡、精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庭,以及符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庭。 三、规范管理方面 一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具体应在购房同中约定。 二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满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 三是从严查处虚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住房和政策住房。申请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四、新老政策衔接方面 《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住房均按本《法》执行。 《法》的重要亮点 一是“新北京人”配不少于%。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况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 二是实现网上申请。符条件的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庭人口、户籍、住房等况,并准备相关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姓少跑腿”,实现高效、便民旨。 三是规范退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同等价格条件下,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意见馈途径 如您对《法》有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请于年月: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 邮箱:gongyouchanuan@ 我们待您的关注与参与! 附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法 (征求意见稿) {dy}章 总 则 {dy}条(立法目的)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质政策商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结本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质商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商住房。 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份持有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持机构”)。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土地供应计划) 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况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况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条件的居民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条(规划选址)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供地方式)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 “综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规划设计导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庭,应符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庭成员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单身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周岁。 (二)申请庭应符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一个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限制申请形) 申请庭符本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庭已订住房购买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同网前书面承诺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配售规则)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庭,以及符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程)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限不少于。 (二)网上申请。符条件的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况,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结束后个工作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庭在本区就业等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起个工作内,持相关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配程序)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组,确定摇号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对符条件的申请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个工作,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条件的,将联机印的《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庭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庭可订购房同。 第十四条(资格xx) 申请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xx。申请庭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订购房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公和社会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机关依法全程公,主动接受人大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条(剩余房屋处理) 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 共有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质普通商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虑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 第十八条(产权份) 购房人产权份,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质普通商住房价格的例确定;政府产权份,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价格和份确定程序)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例,应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购房同订) 申请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持机构订三方购房同,作为购房庭产权份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为同住人。 购房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房屋使用维护、出租出售收益配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信优惠政策)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住房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行等购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出租管理)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具体应在购房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持机构建立的网络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住房备案庭或符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回购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未满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再上市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满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 (一)购房人向原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持机构建立的网络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例不变。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住房产权。购房人和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获得转让总价的相应部。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满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后获得商住房产权。 第二十条(再上市价格管理) 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人购买政府份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取得商住房产权后实现退出,或由持机构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 以上具体实施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使用约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本法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购房同约定,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份担保等行为的,持机构可以按照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押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用于押。其中,持机构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维修资金)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物业收费)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同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的责任) 违本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明材料,承诺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限内拒不退的,禁止其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住房和政策住房,并按以下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同,购房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持机构责令其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间的市场租金,住房退给持机构后,由持机构退回购房。 第三十四条(违使用约定的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购房同约定,且拒不按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退住房,禁止其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住房和政策住房。 第三十五条(信用信息管理)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本法规定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面向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与自住型商住房等住房的关系) 本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住房、限价商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施行) 本法自年 月 起施行。 相关新闻 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一图读懂+详解全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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