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临沂市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我市于5月5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经营性活动。
据悉,此次通告明确规定,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作为广大市民生活、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此举办车展、房展、开业庆典、促销宣传等经营性活动。公益性群众文化、体育、集会活动须报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通告中明确规定:严禁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部及其周边设立流动摊点。未经审批不得设置书报亭、早餐亭、修车点等经营性服务项目,严禁露天烧烤经营活动;严禁破坏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绿化苗木、环卫设施、景观灯、公共信息栏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擅自在公共场所及其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悬挂气球标语、气球广告和跨街条幅,不得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及服务活动;严禁在未设立停车泊位的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位)内,不得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凡在公共场所举办非经营性活动者必须于活动举行之日前5日内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活动期间,须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广告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持场地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对违法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