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先容
李春保
一、知识产权概念
世界上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称有形财产权;另一类称无形财产权。通常以为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智力劳动取得的结果并由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结果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这种智力劳动的结果必须是依照法律或法规并受其保护的成果。例如,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发明、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等,均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通常是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统称。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基于智力劳动所发生的一种特别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工业”二字,不能简略地懂得为只是工业,应广义地懂得为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贸易、服务行业等一切产业部分。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重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记等,其分辨受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规定:“本同盟国家有任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根据该公约规定,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11条限制行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供给了一个可靠的法律体制,规定了足够机动的尺度,既能合适特定国家和经常变动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又能有效地禁止特定类型的不老实做法,在国内外贸易中都起侧重要作用。著作权,也称,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巧等方面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一件作品要享有著作权,必须是独创性的作品,以作品情势的创新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新文学作品改编为戏剧,固然改编后的戏剧与文学作品的思想是一致的,但这种情势转变同样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依据国际公约,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以及科学作品等。
应该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增大趋势。比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把过往不受保护的“未表露的信息”也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无论是还是产业产权,它们都有很多的共同特点。知识产权的特点重要表示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享有实行、占领、收益和处罚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需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批准。这种专有性是通过法律来保证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标制作、应用、承诺销售、销售、入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式”。未经专利权人允许而实行他人专利的行动是侵权行动,要受到法律的处分。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力人允许不可应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略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国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恳求知识产权治理部分调解。
(2)地区性
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是对权力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现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域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度和地域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域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向美国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权仅在美国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我国则不起作用。要想在我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必须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得到同意。商标权也是如此。著作权有点例外,由于著作权不须进行申请就受到主动保护。因而外国的作品不论在中国或外国发表,都受到中国著作权的保护,。准确理解和控制知识产权的地区性,对于我们在对外经济来往中防止受骗上当是非常主要的。为此,必须加深懂得。
(3)时光性
时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掩护。我国专利法规定,发现专利权保护期限20年,适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为10年。超过各自规定的年限,就不再称为专利了,也不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成为公共财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期满前可以续展十年,并且也一直可以续展下往。假如期满前不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权也就主动失效了。这是与专利权的维护期限是不同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庞杂,其修正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的xx性的权利均不受时间限制,但作品的应用权、发表权、获得报酬的权力为作者毕生及逝世后五十年。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1883年之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知识产权国际性维护条约,这就给世界各国科学技巧的交换带来诸多不便。例如,1873年奥地利政府在维也纳举行了一个发现国际展览会,但世界各国的很多厂家担忧自己的创造得不到保护而不愿加入,从而导致奥地利政府专门制订了一次对展览会产品的发现予以临时保护的特殊法令。这一事件增进各国开端斟酌专利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于是,发生了《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后又有一些国度签署了《掩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以及《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1993年关贸总协议的各成员国经过长达7年多的会谈并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是缔约的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需共同遵照的准则,也是各成员国制订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根据。这里侧重先容3个最主要的国际公约及协定。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当时在公约上签字的有比利时、巴西、法国、意大利等11个国度,到19世纪末增长到19个国家。至1997年其成员国增添到140个。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参加。《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署后,进行了多次修正。现行的《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是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巴黎公约》共有30个条文,内容较多。其本质性内容重要包含公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共同规矩,是各成员国必需共同遵照的。
(1)公民待遇原则
这是指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也就是说,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同样的待遇。公约还规定,即使是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假如他在别的成员国内有住所或工商营业场合的,该成员国也必须给予同样的公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
该原则是指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创造发明首先在一国(一般是本国)提出了或者就一项提出了注册申请,则该申请日起的必定时光内(发明与适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一年,外观设计与申请为半年)假如向别的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别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dy}国递交的日期即申请日,并把它看作是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规定显然对申请人是有利的,被称为优先权好处。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原则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不在此细说。
(3)共同规矩
巴黎公约共同规则较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专利和商标的独立原则。巴黎公约规定:“本同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本联盟的任何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这就是说各国对同一发明可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审查,不能以是否在别国同意专利而定论。商标独立原则也是如此,巴黎公约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议。”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晚于巴黎公约三年缔结。即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召开的世界上{dy}个多边性会议上签订了该公约,在公约上签字的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0个国家。该公约先后共修正了5次,现行文本是1971年7月24日在法国首都签订的。我国于1992年参加该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署是用以保护的。它涉及范畴很广,包含文学、科学和艺术范畴内的一切作品,而不问其表示情势如何。伯尔尼公约共38条,内容较多,这里仅就伯尔尼公约的3个基础原则加以先容。
(1)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规定:“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起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殊授予的权利。”这就是说,对于在一个成员国最初发生的作品,在每一个其他成员国也必须给予和该成员国给本国国民的作品一样地保护。依据这一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固然对外国人的作品给予保护的条件是必须发表过的作品。而本国国民的作品却无需发表,这并不能阐明在保护上有什么差别。
(2)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在供给著作权保护时,不得请求被保护的主体实行任何手续,也不得请求被保护的客体上必定要附带任何特定的标志。也就是说,取得这种保护不需办理任何手续,是主动生效的。这与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进行申请才获得是不一样的。
(3)独立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和巴黎公约中的专利独立原则是一致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所供给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不应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状态的影响。即各成员国应依据本国国内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来断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是斟酌到各成员国法律的差别而制订的,是完整符合实际情形的。
除上述3原则外,伯尔尼公约还对受保护的作品、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原则及公约的具体规定,对于增进著作权的保护都是非常主要的。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本协议是关贸总协议成员国乌拉圭回合会谈的重要议题之一。乌拉圭回合会谈从1986年开端,到1991年底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正式协议。由于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立,本协议也因此由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这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管辖是不同的,上述两个公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7个部分共73条。其特色有两个。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宽,超过了任何一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规模。协议明白规定了8个方面的保护内容:①著作权及有关权利;②商标;③地理标志;④工业品外观设计;⑤专利;⑥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⑦未公然信息的保护;⑧合同允许中反竞争行为的把持。可以看出,其中的“未公然信息的保护”(指贸易机密)是过往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未曾涉及过的,而以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保护规模,本协议都包括了。因此,增添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实行协议的难度。二是该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后果都将超过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特色是将货物贸易的基础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进了知识产权范畴,强化了履行办法和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除第三部分第二节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程序和接济外,又在第五部分第64条规定了争议解决措施:“缔约方一致通过的关贸总协定第××Ⅱ××Ⅲ条规定和根据关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领导争议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应实用于本协议的争端解决和商量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缔约方未能依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充足保护,受损害方可依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矩,对侵权方履行交叉报复。即可通过经济处分办法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这一规定显然对发达国家是有利的。为此,必须敏捷进步我国企事业单位控制和应用知识产权的才能和程度。
四、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议,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5届原则会议一致通过设立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目标是旨在全世界范畴内建立尊敬知识、崇尚科学和掩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激励知识创新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这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也必将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提高。
根据提议并{zh1}通过,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2001年4月26日为{dy}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yt}我国各地都要举办内容丰盛的庆贺运动,掀起宣扬知识产权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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