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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汽车消声器厂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高新行初字第号
原告成都高新区蓉城汽车消声器厂(以下简称蓉城汽车消声器厂)。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裕民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黄秀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付鹏博,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新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岷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唯,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场街石羊场乡机关宿舍。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卓颖,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成都电视设备厂幢单元号。一般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赵修文,男,汉族,1976年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稻田村于埂子组。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蓉城汽车消声器厂诉被告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修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小东、付鹏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唯、卓颖,第三人赵修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月日,第三人赵修文向被告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月13日被告以成高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