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管理--施工合同管理2

施工项目管理--施工合同管理2

2010-05-03 08:18:24 阅读12 评论0 字号:

 

31-9-2 施工项目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31-9-2-1 涉及施工项目的合同种类

详见33-1-2-2承包方式。

31-9-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的样本。

1.《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表明合同已成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通用条款》,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共性的一些内容抽象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有十一部分47条。它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删除外,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其十一部分的内容是: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质量与检验;

5)安全施工;

6)合同价款与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

8)工程变更;

9)竣工验收与结算;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其他。

(3)《专用条款》,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内容、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要求都不会一样,《通用条款》不可能xx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考虑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的必要修改和补充,而形成的合同文件,从而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体现了双方统一意愿。《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

(4)《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本》第2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协议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31-9-3 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31-9-3-1 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

1.施工合同签订的原则(表31-159)

施工合同签订的原则  表31-159

原则

说明

依法签订的原则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的内容、形式、签订的程序均不得违法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发包方、承包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

·合同的主要内容,须经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一方以行政手段干预对方、压服对方等现象发生

等价有偿原则

·签约双方的经济关系要合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合同条款中亦应充分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即:

  ·一方给付,另一方必须按价值相等原则作相应给付

  ·不允许发生无偿占有、使用另一方财产现象

  ·对工期提前、质量全优要予以奖励

    延误工期、质量低劣应罚款

    提前竣工的收益由双方分享等

严密完备的原则

·充分考虑施工期内各个阶段,施工合同主体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和一切容易引起争端的焦点问题,并预先约定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条款内容力求完备,避免疏漏,措词力求严谨、准确、规范

·对合同变更、纠纷协调、索赔处理等方面应有严格的合同条款作保证,以减少双方矛盾

履行法律程序的原则

·签约双方都必须具备签约资格,手续健全齐备

·代理人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

·签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管理的授权机关鉴证、公证和登记等手续,对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确认,方能生效

2.签订施工合同的程序

作为承包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程序如表31-160。

签订施工合同的程序  表31-160

程序

内容

市场调查建立联系

·施工企业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追踪获取拟建项目的情况和信息,以及业主情况

·当对某项工程有承包意向时,可进一步详细调查,并与业主取得联系

表明合作意愿投标报价

·接到招标单位邀请或公开招标通告后,企业领导做出投标决策

·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书、表明投标意向

·研究招标文件,着手具体投标报价工作

协商谈判

·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书草拟合同专用条款

·与发包人就工程项目具体问题进行实质性谈判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立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形成合同条款

·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签署书面合同

·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使用的文字要经双方确定,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合同文本,须注明几种文本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内容要详尽具体,责任义务要明确,条款应严密完整,文字表达应准确规范

·确认甲方,即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代理权限

·施工企业经理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方与甲方共同签署施工合同

鉴证与公证

·合同签署后,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有关保险等保证手续

·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并缴纳印花税

·送交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

·经过鉴证、公证,确认了合同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31-9-3-2 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从施工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中,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还应对合同履行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风险。

1.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合同法》、《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和规则。

(2)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标的的履行)和适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的履行)。

(3)项目经理由企业授权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合同法》规定,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打交道,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等工作。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xx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5)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财,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6)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7)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是违法行为。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以及分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的行为。

2.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做的工作:

(1)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针对工程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方式与条件,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影响、物价上涨、工程中止、第三方损害等问题产生时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重要问题进行合同分析,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

(2)组织施工力量;签订分包合同;研究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多方筹集足够的流动资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工程结算付款计划等,作好施工准备,按时进入现场,按期开工。

(3)制订科学的周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价格低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进人现场,搞好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顺利施工。

(4)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作好施工记录,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进行各种有关的现场或实验室抽检测试,保存好原始资料;制订各种有效措施,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全面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5)按期竣工,试运行,通过质量检验,交付业主,收回工程价款。

(6)按合同规定,作好责任期内的维修、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理。

(7)履行合同中关于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的规定,如有关计划、建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有些工序须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所做记录或报表要得到其签字确认;根据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办理各类手续;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接受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要求等。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还要自觉地接受公证机关、银行的监督。

(8)项目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即对发包方或业主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作为索赔的依据。

31-9-3-3 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是: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2.履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2)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3)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4)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人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5)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6)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7)分包人应根据下列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9)由于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9-3-4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及处理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不可抗力问题、施工合同的变更、违约、索赔、争议、终止与评价等问题。

1.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

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1)合同变更的理由

1)工程量增减。

2)资料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减。

5){yj}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2)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其示意图见图31-79。

图31-79 合同变更程序示意图

合同变更请求业主提出设计工程师提出承包商提出修改监理工程师审查

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  可行性 评价变更费用  进度事宜拒绝修改拒绝变更取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汇报

    同意并落实费用监理工程师准备变更书

监理承包商业主签字颁发工程变更书设计工程师准备变更设计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

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在必要时以此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违约行为和责任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是: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⑤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③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

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zh1}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作出决策。

(2)争议发生后履行合同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合同履行的评价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对从投标开始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或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合同管理评价,其评价内容有: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合同条款的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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