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游客途中受伤_杭州西子xx社的空间_百度空间

       本报讯 参加自助游的游客花某在旅游途中受伤,要求组织此次活动的旅行社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终审驳回了花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9日,花某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港澳自助游。旅游公司制发的港澳自助游出团通知上载明:2009年1月11日,花某乘坐旅游公司预订的U0305号航班赴港,到香港机场C2柜台后,报名办理机场至酒店巴士,并由专车送往旅游公司预订的香港丽东酒店;2009年1月14日,花某自行前往澳门,入住旅游公司预订的澳门新丽华酒店;2009年1月15日,花某乘坐U0304号航班返京。

   同年1月11日,谢某乘坐旅游公司预订的飞机抵达香港并入住旅游公司安排的酒店,后谢某在香港、澳门等地旅游。1月15日,谢某在乘出租车去香港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花某回北京后到医院就诊,共花费医药费3651.9元。花某认为其受伤均由旅游公司违约导致,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旅游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花某是自助游,旅游公司只代订往返机票和酒店,回程的车票由其自行负担,花某在回程过程中发生事故与旅游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花某和旅游公司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花某虽称旅游公司有在返程时接其去机场的义务,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根据出团通知,旅游公司负有的合同义务为预订机票及酒店、从机场接花某入住预订酒店。旅游公司已经xx履行了合同义务。花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均为其自行前往机场途中因发生事故而产生,因旅游公司并无将花某送往机场的合同义务,花某主张旅游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花某的诉讼请求。

   花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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