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核定_宇哥_新浪博客
以食品流通许可证为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这种经营项目的核定分类,来源于《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用语和对应的法律规定。其方便之处在于,执法者可以直接对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从包装上进行分类和规范。这里不涉及食品的具体种类。

 

 

按照先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发营业执照的流程,登记人员看到许可证后,如何核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呢,因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并没有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对此,笔者认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核定,取决于两个要素:{dy},《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核定时不能超出这个定义。即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xx为目的的物品。”第二,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明列的食品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范。例如当事人要求进行糕点、面包零售。此时,应当察看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如果是仅有预包装食品,则笔者建议核定为:“糕点、面包零售(xx于预包装食品,不包括后店加工生产)。”

解释:(1)“糕点、面包零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H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65零售业——652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6522糕点、面包零售。(2)“xx于预包装食品”在于许可证已经核定xx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在第九十九条,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3)“不包括后店加工生产”,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6522糕点、面包零售中,包括后店加工生产,在没有明确可以加工生产时,应注意排除。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明列的食品包括两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小类,应分别列明。例如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明列的食品还包括米、面、油零售,则应当查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6521有粮油零售。这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糕点、面包零售(不包括后店加工生产);粮油零售(限于米、面、油零售,不包括厨房主食食品零售)。上述零售xx于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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