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如下: 一、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zg}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zg}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zg}标准 =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zg}标准 =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二、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三、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发改价格〔2009〕28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