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手顺窗伸进饭店偷走提包
饭店店主认为,饭店已在包间内设置了提示牌因此并无责任,但律师并不这样认为
■本报记者星月
“我们眼睁睁地看着小偷的手从窗外伸进来,将放在茶几上的手提包拿走了。”昨日,市民魏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和同学13日下午在辽师大学附近的一个饭店包间内吃饭时,遭遇小偷,同学的女士手提包被偷走。
据魏先生介绍,当时他们的包间内挡着窗帘,开始他们听见窗户有响动,还以为是风吹的原因,也没太在意。而后从窗帘后面伸进一只手,直接抓住放在茶几上的一个女士手提包,拽了就走,,他们这才意识到是小偷,于是迅速起身准备追赶。“小偷的脸我们看得清清楚楚,可因为从店内到店外耽搁了时间,所以让小偷溜掉了。”魏先生遗憾地说。
据了解,该饭店为两层,他所在的包间虽在二层,但由于一层是个半地下室,因此饭店的二层对于外面来说仅是一人的高度。
随后,魏先生找到了店主,他认为包是在饭店被偷走的,饭店理应承担责任。但是,店主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饭店已经在包间内设置了提示牌,提醒顾客严防扒手。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该饭店,店主领记者来到当时魏先生所在的包间。果然,记者发现,在其中一扇窗户上贴着“请不要开窗,不要在窗前存放物品,严防窗外扒手”的字样,并且窗外还有护栏,茶几上立着一个提示牌,提醒顾客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但是记者注意到,两扇窗户上都没有锁。店主表示,店里曾经出现过类似事件,因此他们对此格外注意,特意设置了这样的提醒标语。店主认为,这样饭店就不用对顾客丢失物品一事负责了。
可律师并不这样认为。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刘律师认为,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饭店已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提示消费者谨慎保管自身财物,但饭店并没有采取封闭窗户等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消费者的损害发生,可见,饭店对消费者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饭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盗窃消费者财物的第三人,也就是小偷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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