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受伤,旅行社是否担责? |
发布日期:201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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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8日,广东某传媒公司组织李某某等18人参加GL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广州—日本4天观光旅游团,全部的旅游费用由传媒公司支付给旅行社。李某某填写的个人资料标明工作单位为JK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年薪30万元,并在旅行社已印刷好的“本人已仔细阅读《广东省出境游须知及责任细则》,愿意遵守须知各项条款”字样下签名,但李某某未参加旅行社的行前告知会。9月18日,李某某等人乘飞机赴日;19日晚上九点半左右到达日本山梨县住宿,晚餐后约10点多,李某某及其他几个游客邀请旅行社全陪导游以及日本当地地陪外出吃宵夜,后全陪及地陪因故离开。李某某宵夜后返回酒店的路上,在人行道被一辆行驶的汽车从背后撞伤,被送往日本医院住院xx。10月9日回国,10月13日在广州市某医院住院xx,11月25日至2005年9月16日门诊xx,2005年9月16日至2005年11月25日再住院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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