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节 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即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演变及征税原则。(2010年增加内容)P182-183
四、成品油税费改革(2010年增加内容)P185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共14个)
(十一)xx手表: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该科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和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该科目征税范围。
三、税率
(一)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二)按适用税率中{zg}税率征税的情形:P193(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zg}税率征税;(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zg}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的适用税率:(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zg}税率征税。(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zg}税率征税。(3)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A白包卷烟;B手工卷烟;C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注意选择题)
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P194
2、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乘用车适用税率的调整。
4、成品油适用税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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