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门的小讨论(一)_呓呓小地方_百度空间

    写在前面:上xx三是这个学期的{dy}次韬奋三人行。还是很不错的一次讲座~~特别是某只大神特别的让人膜拜,哈哈~~小整理了下还记得的东西,不过可能很乱。。额。。过了蛮长时间了。。

事件回放海运门,是指20095月上海海运学院xx门事件。媒体报道时采用的照片一组约30海运女不堪入目的照片近日成为网友争相索看并转发的对象。据发帖人“garros”称,照片的主角叫YH(化名),是他的前女友,他们相爱了两年半,但最近,他的事业陷入低谷,女友离开了他投入别人的怀抱。58日起,“garros”陆续在网络上贴出YH的生活照和一些不雅照片甚至视频,10日,整套不雅照片出现在网络硬盘纳米盘上供网友下载,而女主角的姓名、年龄、家庭地址、毕业学校等详细信息也逐步现身网络。“garros”解释,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娶她。不雅照在迅速传播的同时,不少网友开始担忧女主角的命运,也有网友劝“gar-ros”及时收手,并去看心理医生,这样做不仅糟蹋了别人也毁了自己。还有一些网友则搜索出“garros”的信息,称其曾是某知名网站的网球评论员。(摘自百度百科)

   解读焦点:此事件与侵权责任法36条,以及在此类事件中涉及到网站的相关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的关系。(此次讲座的重点)

    相关知识介绍:

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内容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避风港原则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20067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其中《条例》第14/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外,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430日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亦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摘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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