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资格复审。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进一步对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1)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2)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3)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1)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dy}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自获利年度起,{dy}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
①对照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核实企业的不计税收入的范围是否仅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27号)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得列入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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