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是否如实将所有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告知委托人。比如告知委托人这套房屋的产权人系出售人的父母,目前出售人父母没有亲自表示出售房屋,而出售方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父母委托售房的文件。其次,经纪公司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比如对产权证书是否进行了查询和核实,对房屋是否实地看房。小A答复都做到了,律师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受到了欺诈,应当向合同相对方追究责任,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仅负责报告订约信息,不能决定买卖{zh1}能否成功,也不能承买卖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以下情况下,中介公司(即经纪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履行如实报告信息的义务。
居间方收取居间费,就是俗称的中介费,是基于提供了房地产买卖的信息,中介公司是一个信息平台,真实的买卖信息对成就买卖合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不少中介公司急于做成生意,忽略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导致纠纷四起。在我们代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80%是由于中介方的各种不诚信引发的。房地产买卖是“大件买卖”,很多人一生仅经历一次,因此对普通群众来说是比较陌生,对房产中介存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心理,所以中介公司必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即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尸迦罗越,必须远离的四种恶行是,杀生、盗窃、邪淫和妄语。只要不犯四种恶行,活在现世里会受人尊敬,後世会出生天界。如果无法控制能通情达理,看透人生的里里外外。同时,他深知生死苦恼是怎麽回事?所以,不论地上海底有任何宝物,他都不看在眼内,简直把它视为尘土,无动於衷。他心目中只为求道,为了这个目的,他决心不惜放弃财产、妻儿、住宅、仆佣和一切身外物,甚至也不在乎抛弃肉身。他抛弃世上的一切,并非希望这四种恶行,则毁谤四起。本人会像下弦之月,前途黯淡。相反地,如果能控制这四种坏行为,就会像上弦之月,成为十五夜晚的满月,前途一片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