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寿命的一些基本常识
一.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zd1}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只需正常维修(不需大修)就能完成预定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三.房屋的不同部分的保修/质量保证年限是不一样的
通常建筑业将房屋的各种组成部分分为:结构部分、装饰装修部分、设备部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zd1}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房屋由于其庞大,所包括的构件多,各种构件所起的作用的不同,而且各种构件在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也是不同的。因此其各个构件的合理使用寿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说一栋房子的使用寿命是50年,并不代表这栋房子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有50年的使用寿命,或者说使用50年仍不坏。另外,使用寿命50年并不代表在使用期限内不需要合理的保养与维修,甚至一些必要的构件的更换。
有一点必须清楚的是,可以使用50年,并不代表在这50年内一点毛病也没有。尽管会有一些小的缺陷,但只要不危害合理的使用,这都是正常的现象。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之所以会让大家特别敏感,在于它让我们投入得太多,多得我们必须终生为之而努力与节俭,因此我们也容不得它有任何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