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医保〔2010〕48号
    (一)因中断缴费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含雇工,下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    遇。
    (四)调整职工住院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结构,对2010年5月1日起结算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不含特殊病种xx)医疗费,医保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7万元(含)以下部分,统筹基金仍按原规定比例支付;7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2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救助金支付95%,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   
五、关于调整部分就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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