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A的农药惰性组分列表LIST A和B

  我们农用领域基本下面这些大类:
1类:异佛尔酮、壬基酚、苯酚、对苯二酚、乙二醇单乙醚等。
2类:甲苯、二甲苯、DMF、正己烷、环己烷、乙腈等溶剂属于该类助剂。
3类:农药助剂中使用的甲醇、丙酮、石油醚、DMSO、乙二醇、环氧大豆油、液体石蜡、DBS、木钠、木钙、草酸、三聚磷酸钠、褐藻胶、脂肪酸等。
4类:4A类大都是一些惰性物质和一些食品添加剂类物质,如乙酸、植物油、琼脂、黄原胶、碳酸钙、高岭土、玉米芯等。4B类包括丙二醇、异丙醇、乙酸乙酯、聚乙烯醇、直链烷基聚氧乙烯醚、吐温系列、EO/PO嵌段聚醚等。

 

2)加拿大对农药助剂的分类管理  

加拿大可用作或曾经用作农药助剂的化合物的绝大多数按照美国EPA的分类,分为1,2,3,4A,4B5类。另外还有两类分别是在加拿大使用的特殊助剂和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助剂。

1类,有毒助剂。如苯胺、石棉纤维、镉化合物、xxxx、氯仿、亚甲氯化物、二甲基亚砜等共42个化合物。 2类,有必要进行毒性试验的具有潜在毒性的助剂。如甲酚、甲苯、二氯苯、对二氯苯、硝基甲烷、肼、石炭酸等65个化合物。 3类,未知毒性的助剂。共有1,700多种化合物。如苯甲酸、苯、硫酸、亚油酸、生物素、谷氨酸、烟酸、甲酸等等。 4A类,低风险助剂。如乙酸、蜂蜡、二氧化碳、桂皮、玉米油、棉籽油等160个化合物。 4B类,特定使用条件下使用的助剂。如丙二醇、异丙醇、乙醇、1-丁醇、乙酸乙酯等147个化合物。

 

1)美国对农药助剂的分类管理
        将所有惰性成分划分为四类:
        1类,属有毒物质。{dy}类中有57种化学物质,因为已经证实它们具有潜在的致癌、损害神经、对生殖和生态有负面影响的作用。1类中的所有惰性成分都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注明。目前1类中仅有8个化合物在使用。
        2类,属具有潜在毒性的物质。目前2类中有52种化学品。2类中的成分为最有可能检测到具有潜在毒性的物质。2类中的化合物与1类惰性成分结构相似,或有数据表明它们有一定程度的毒性或危险性。环保署仍在继续评估,是否有足够的根据将它们重新归类到1类或4类。目前有些剂型中使用的甲苯、二甲苯、DMF、正己烷、环己烷、异佛尔酮、乙腈等溶剂属于该类助剂。
        3类,属未知毒性的化学物质。该类中大约有1700种化学物质。农药项目办公室(OPP)正对这些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和生态学评估。如果此类中有些化合物经试验有足够的资料证实在目前的使用模式下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可以归类到4B类助剂。农药助剂中使用的甲醇、丙酮、石油醚、DMSO、乙二醇、环氧大豆油、液体石蜡、DBS、木钠、木钙、K12、NNO、EDTA、草酸、三聚磷酸钠、褐藻胶、脂肪酸等。
        4类,该类中包括了毒性最小的430种化合物。1989年该类被进一步细化为4A类——风险最小的惰性物质,和4B类——环保署有足够的信息资料确定,这些化合物目前在农药中的使用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4A类大都是一些惰性物质和一些食品添加剂类物质,如乙酸、植物油、琼脂、黄原胶、碳酸钙、高岭土、玉米芯等。4B类包括丙二醇、异丙醇、乙酸乙酯、聚乙烯醇、直链烷基聚氧乙烯醚、吐温系列、EO/PO嵌段聚醚等。
2)加拿大对农药助剂的分类管理
        加拿大可用作或曾经用作农药助剂的化合物的绝大多数按照美国EPA的分类,分为1,2,3,4A,4B5类。另外还有两类分别是在加拿大使用的特殊助剂和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助剂。
        1类,有毒助剂。是一些已经证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的助剂,包括一些致癌物质、神经毒素和慢性毒性物质、损害生殖的物质、对环境有污染的物质等。如苯胺、石棉纤维、镉化合物、xxxx、氯仿、亚甲氯化物、二甲基亚砜等共42个化合物。此类助剂已不允许继续使用。若要登记含此类助剂的产品,需提供该物质没有安全威胁的资料。
        2类,有必要进行毒性试验的具有潜在毒性的助剂。是指一些在结构上与1类助剂相类似、具有潜在毒性或是有资料表明具有毒性的物质。如甲酚、甲苯、二氯苯、对二氯苯、硝基甲烷、肼、石炭酸等65个化合物。在美国,大部分2类助剂需要由美国国家毒理机构、EPA毒性物质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政府管理机构进行检测并重新评估。这类助剂在加拿大也须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根据EPA的评估资料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这类助剂的登记要符合加拿大相应的管理方法。
        3类,未知毒性的助剂。此类助剂的毒性尚不太清楚,共有1,700多种化合物。如苯甲酸、苯、硫酸、亚油酸、生物素、谷氨酸、烟酸、甲酸等等。若其中有些化合物,通过试验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在目前的使用模式下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可以归类到4B助剂中。
        4A类,低风险助剂。包括EPA列出的惰性物质和那些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乙酸、蜂蜡、二氧化碳、桂皮、玉米油、棉籽油等160个化合物。这类物质由于毒性低、风险小,无论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均不需要再额外提供资料。
        4B类,特定使用条件下使用的助剂。一些可能有毒,但有足够资料证明,在特定使用条件下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助剂,如丙二醇、异丙醇、乙醇、1-丁醇、乙酸乙酯等147个化合物。4B类助剂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可,或被加拿大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加拿**规允许作为食品或药品的直接使用的,限制浓度使用是可行的;
        ——是一些聚合物,不会由于体积或可吸收性差等特性引起无法接受的危害;
        ——在被批准的使用方法下进行评价,并且仅有在这种特定的使用方法下产生的危害最小。
        如果已被列入4B类表中的助剂,其使用方法或建议的使用方法超出EPA和PMRA的范围,将被要求进行单独审查。
限量管理
美国加州在2005年试点立法对农药制剂中VOC(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含量实施市埸准入监管,VOC含量超过20%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加州销售和使用。
        台湾地区农委会对二甲苯、苯胺、苯、xxxx、三氯乙烯等38种溶剂进行限量管理,其中农药成品中,二甲苯、环已酮的含量不能>10%,DMF及甲醇不能>30%,甲苯、苯、二氯丙烷、异佛尔酮等33种溶剂不能>1%。
其它相关的管理规定
美国政府于1992年出台了禁用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用于农药制剂的规
定,此后欧州国家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菲律宾于2002年发布了不允许使用甲苯、二甲苯配制农药乳油的规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乳油标准中,有的标准如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和精吡氟禾草灵乳油规定了闪点不超过38℃,显然闪点低于38℃的二甲苯、甲醇等溶剂不能使用。
     欧盟2076-2002法规规定了320种禁销农药名单,将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壬基酚聚氧乙基醚也列入禁用之中。原因之一是其生物降解差,影响环保。

 

EPA欲揭开农药惰性组分面纱 

为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选择,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于12月23日对外宣布,计划起草一项法规,要求农药生产商们在产品标签中注明其惰性组分,目前正就此征求公众意见。EPA认为,这可以鼓励公司替换有毒助剂,但生产商担心会泄露商业机密。

  农药制剂中对靶标有害生物没有直接活性作用的所有组分都被称为惰性组分,它们往往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加入的各种助剂。各国农药管理或登记法大多规定除非某种惰性组分是剧毒化合物,否则不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其名称,只需标明惰性组分总的百分含量。农药制剂生产商认为保守制剂中惰性组分的秘密是他们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EPA认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惰性组分对消费者很重要,因为他们有权获得所有潜在有毒化学品的信息,这也是阻止在农药制剂中使用有害惰性组分的一种公开方式。“通过这项法规的制订,环保局打算让公众在惰性组分信息知情权上有质的飞跌。” EPA农药项目部主任德布拉·爱德华兹(Debra Edwards)表示。根据现行法规,农药公司已向EPA披露了产品的所有成分,而新规则将使其公之于众。

  EPA曾经列出了一个农药惰性组分清单,专门把农药惰性组分进行分类管理,还根据其使用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清单中的惰性物质。目前,农药制造商通常只向EPA披露其产品的惰性组分,环保局在评价了产品配方中所有组分的安全性后,才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登记。

  据了解,在美国广泛使用的农业和家用杀虫剂中,有近4000种惰性组分,其中数百种在美国一些地方法规中被认为是有毒化学品。自1987年以来,生产商被要求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包括石棉和镉在内的约50种化合物,而这些化合物如今几乎都不再使用了。

  一些科学家一直担心惰性组分的毒性。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一种普遍使用的除草剂中的惰性组分比除草剂本身对人类胚胎、胎盘和脐带细胞的危害还要大。甲醛、双酚A、硫酸、甲苯、苯和苯乙烯都被允许存在于农药中,但却未在标签上注明。一旦公众有机会接触到这些物质,就可能引发生殖或呼吸系统问题,甚至增加罹患癌症的几率。

  根据法律,在美国只有EPA有权规定农药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州政府官员不能自行采取行动。因此,许多环保组织和州立法机关不止一次向EPA提交申请,要求农药生产商向公众揭开惰性组分的面纱。2001年,EPA首次拒绝了来自10个州立法机构和1个环境联盟有关标注农药惰性组分的提案。今年10月1日, EPA又分别收到来自替代农药西北联盟和几个州的司法部长提交的申请,指出有超过350种农药惰性组分有害。申请者要求环保局规定生产商将这些组分也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办公室的律师们很赞赏政府的这项决定,但是他们更想看到EPA的具体实施步骤,不过这可能需要1年之久。

  但代表农药生产商的美国作物保护协会负责人杰伊·弗洛姆(Jay Vroom)在EPA发布这一信息的当天即表示,农药公司极其担心这样会导致他们商业秘密的泄露。在农药产品已经进行过风险评估并被批准使用的情况下,还要起草这样一项法规,弗洛姆认为EPA的决定很令人费解。弗洛姆说生产商们将全力配合EPA,但是利益相关方会议的时间表还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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