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

深圳市龙岗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

2010-03-30 08:26:10 阅读8 评论0 字号:

 

龙岗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

评估

要素

标准分值

评  估  标  准 内  容

检查评估与评分办法

企业自

评得分

评估组评  估得分

不符合

项 目

评估人

签 字

备注

一、安全基础管理(600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体系

1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每个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建立安全安全管理履职考核、奖惩机制。

1.(30分)查阅有关证书、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任何一人没参加培训取证的,扣15分。

2.(30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5分;或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缺1人扣5分,{zg}扣15分。

3.(30分)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未成立志愿消防队的,扣30分。按规定成立志愿消防队,但队员数量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每少10个百分点扣10分。

4.(40分)查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情况,无安全管理职责文本的,扣40分。有文本,但职责不明确的,每发现一个部门或其负责人安全职责不明确扣5分,{zg}扣20分。

5.(20分)无考核制度扣20分,有制度但无定期考核记录扣5分,未实行奖惩并存档扣5分。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00

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3.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大纲或标准课件(教材),员工应熟悉经营场所的布局情况和安全通道的走向,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应按要求接受相关职能机构的专门培训;

4.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5.在醒目位置设置针对消费人群的安全提示、告知的牌匾或宣传栏或多媒体显示屏。

1.(30分)无教育培训制度文本,扣30分。有培训制度但没有关于岗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具体内容的,酌情扣分。

2.(20分)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资格证书,每人次不符合扣5分,扣完为止。

3.(30分)无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或标准课件、教材的,扣20分;有培训大纲或教材,但其内容未切合本单位实际的,酌情扣分。无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的,每人扣2分;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每人扣2分。总分不计负分。

4.(10分)未定期(每半年)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档案的,扣10分。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

5.(10分)未设置的扣10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00

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中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

2.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结合实际,排查处理流程清晰,有可操作性,综合性安全检查有《安全检查表》进行登记,明确了具体的检查事项。每日巡查内容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等。

3.隐患分析。由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从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各环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方面分析,形成《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或归档备查。

4.隐患整改和治理。

(1)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的临时防范措施外,应立即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 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落实整改经费、责任人、整改实效,并组织验收。

5.安全排查记录、隐患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等需全部归档备查。

1.(20分)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的,扣20分;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但没有安全隐患排查流程和检查内容、安全隐患统计分析、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归档等方面具体规定的,酌情扣分,{zg}扣分不超过20分。

2.(20分)无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扣20分。有记录,但记录不全;综合性检查没有规范的安全检查记录表,没有明确的安全检查内容的,酌情扣分,{zg}扣分不超过20分。

3.(20分)无《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扣20分。有《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但未从管理制度、管理环节落实情况等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酌情扣分,{zg}扣15分。

4.(30分)

(1)每项不符合扣2分,{zg}扣10分。

(2)每项不符合扣2分,{zg}扣10分。

※(3)发现一项扣20分。

(4)每项不符合扣2分,{zg}扣10分。

总分不计负分。

5.(10分)无专门档案资料存放地点的,扣20分。有档案资料专门存放点,但存放点档案资料不全的(如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缺月份,没有责任人签名等方面的瑕疵),酌情扣分,{zg}扣分不超过20分。

 

 

 

 

 

消防重点场所、危险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

60

1.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建立重要设备设施(包括备用发电设备以及消防监控室、消防安全设施等)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有责任人签名

3.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锅炉等)定期检验,持证运行。

1.(20分)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扣10分。未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扣10分。

2.(20分)无重要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文本的,扣10分;无维修保养记录的,扣10分。

3.(20分)特种设备无证运行,每发现一处扣10分,{zg}扣20分。

总分不计负分。

 

 

 

 

 

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100

1.制定火灾、人员践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应急处置预案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流程清晰、职责明确。尤其应保证疏散路径规划合理,现场秩序维护人员落实到位。

3.旅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4.通过培训和演练,每个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都能清楚了解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本人在应急处置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1.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100分;

2.有预案但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zg}扣分不超过60分;

3.有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开展演练的,扣30分。

4. 抽查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对本人应急处置职责不清楚的,每一人次扣10分,{zg}扣50分。

总分不计负分。

 

 

 

 

 

其他规章制度

40

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外包项目和外包场地租赁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等

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安全

档案

(50)

50

安全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安全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yj}保存。

未建立安全档案的,扣50分。

未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的,扣10分。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的,每项扣20分。

 

 

 

 

 

二、现场安全管理(400分)

场所合法性

100

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扣100分。该项为否决项。

 

 

 

 

 

现场消防安全条件

100

经营场所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具体内容附后,见注1)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场所设置合理,无“二合一”、“三合一”现象。

※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现一处隐患扣10分,扣完为止。存在“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列为否决项。

 

 

 

 

 

 

 

 

 

 

 

 

 

 

 

安全疏散通道

60

1、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型式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

2、生产和经营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堵塞、占用、锁闭,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

1.(30)※安全疏散设施配置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其中,安全出口数量不够的,作为否决项。

2.(30)安全疏散设施不能按要求保持畅通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安全设施管理

40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灭火器位置醒目,便于取用,配置间距不大于30米。

2、室内消火栓数量、水压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齐全好用。

3、自动消防设施、火灾事故应急广播运行正常。

4、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1.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设施管理、运行情况无记录的扣5分;记录情况不清的,每处扣3分。

 

 

 

 

 

安全色与标志

30

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设施:

1、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2、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

3、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警示标志,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与楼层栏杆之间间隙应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坠落。

4、商场、超市、歌舞娱乐场所等应设置各{zd0}容纳人数警示标志。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疏散指示标示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米。

6、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7、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2、其中有一项达不到下列要求的,扣6分:

(1)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2)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用电安全管理

70

1、配电总箱及末端用电设备安装漏电保护器。

2、采用TN-S或TN-C-S。

3、值班照明应设置单独回路。

4、明敷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5、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

6、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

7、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

现场检查,一项不合格扣10分。

 

 

 

 

 

 

 

注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内容全文。

 

8.1.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8.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8.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8.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4.1   旅馆

8.4.1.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4.1.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4.1.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4.2   商店

8.4.2.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4.2.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8.4.2.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8.4.2.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8.4.2.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4.2.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4.2.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4.2.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4.2.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4.2.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8.4.2.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8.4.2.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4.2.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8.4.2.4.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8.4.2.4.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8.4.2.4.3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4.2.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4.2.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4.2.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

8.4.3.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3.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3.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3.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xx烟蒂等火种。

学校

8.4.4.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4.4.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4.4.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4.4.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4.5.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4.5.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4.6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4.6.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4.6.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4.6.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4.7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4.7.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4.7.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4.7.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4.7.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xx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4.7.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4.7.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说明:1、本表中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划定为C级企业;

    2、根据企业实际不涉及的情况按缺项处理。

评估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等级划分:

1.a级企业的分值为900分以上(含900分);

2.B级企业的分值为600至900分(含600分);

3.C级企业的分值为600以下。

 

龙岗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分级汇总表

单位名称:

 

 

评定指标

应得分

实得分

评定分

评定人签名

现场消防安全条件

 

 

 

 

地址:

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设施管理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色与标志

 

 

 

 

用电安全管理

 

 

 

 

评 定 结 果

合   计

 

 

 

 

□ 存在否决项。

分级结论:

                           

 

 

 

 

 

 

 

 

 

 年      月     日

评定指标

应得分

实得分

评定分

评定人签名

安全机构、人员与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消防重点场所和危险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其他规章制度

 

 

 

 

安全档案

 

 

 

 

场所合法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深圳市龙岗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