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户无过错雇员受害不担责
2010年3月31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施工工人操作不当,致右手手指残疾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工程承包人马军明(化名)赔偿雇员张海涛(化名)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合计12000元,建房户刘家福(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当场履行。

     2009年4月,勉县勉阳镇居民刘家福得知马军民具有农村建房资质后,将其私人住宅楼的修建工程承包给马军明修建。2009年5月6日上午,雇工张海涛在使用电刨时,因操作失误,电刨致伤其右手食指,马随即送张前往医院xx,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9年10月,张海涛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于2009年12月向勉县法院起诉要求工程承包人马军明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3万余元。

     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张海涛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马军明同意赔偿张海涛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房主刘家福因对承包人马军明的建筑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不承担受伤雇员张海涛的赔偿责任。三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原、被告及房主先前产生的矛盾和隔阂也随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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