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的医方过错、证据和相关法规- 铜陵亲子鉴定 ...
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的医方过错、证据和相关法规 [原创 2010-03-30 00:57:42]   
锘?a href="http://www.shanghaiqinzijianding.com" target="_blank">涓婃捣浜插瓙閴村畾 一、 收治患婴缺乏对症的xx设备
在入院时,医护人员写了一纸条并告知陈述人需要购买固尔苏用于婴儿xx。购药回来以后,因为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xx。使用固尔苏也需要呼吸机配合xx。
       呼吸机对于婴儿的抢救xx起决定性作用。陈述人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
       签署了使用同意书(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80页)。
但医护人员工作显然不称职,并不清楚“本院呼吸机正在使用”的情况。因为没有呼吸机,导致婴儿在医方期间长时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xx,这是重大过失。
院方称婴儿在住院期间未达到使用呼吸机指标,缺乏依据。首先,入院时的血生化指标。
       只反映婴儿刚离开母体时的状况。
       肺透明膜病的进行性加重特征,说明用这个指标确定使用呼吸机是错误的;其次,《特别护理记录》反映婴儿动态血氧状况,但《特别护理记录》是医方后来加上去的,并不是原始证据,没有可信性;第三,院方在婴儿应否使用呼吸机问题上,多次自相矛盾,有说需要使用的,有说建议必要时使用的,明显是诡辩。院方的这一观点没有证据支持。
1、特别护理光大 李显志记录(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97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xx)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xx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特别护理记录》是护理记录,为记录婴儿生命状态的{wy}客观证据,在患方索取病历时医方应当却未向患方提供。已经丧失了真实可信性的基础。
2、病程记录(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73-76页)。
《病程记录》虽然不是客观资料,但其记录的真实性大有可疑。按照相关时间记录。
       抢救时间在二时三十分。
       病程记录开始时间在二时五十分,签署转院同意书时间是三时五分。不能设想。
       抢救过程中。
       xx管插管,固尔苏的加温,分次注入固尔苏,加压吸氧十分钟,拔管。
       改头罩吸氧,并观察疗效的过程,二十分钟是如何实现的。而后书写病程记录。
       找家属谈话,书写转院同意书的过程是十五分钟。前后从抢救到家属签字转院仅有三十五分钟,这是{jd1}不可能做到的。可以设想,婴儿当时是处于波什,儿子十分危险的状况,但既如此,为何有空在这中间书写病程记录?这些,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既然过程作假,病历为假毫无疑问。
此外,《病程记录》中的参加抢救人员,是院方伪造的。其记录的抢救人员,与另一院方陈述的抢救人员并不相符,虽同为五人,但名字不相符,说明这些人员是随意拼凑上去的。所谓的抢救过程为子虚乌有。
3、护理记录和临时医嘱(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92,96页)。
护理记录中的固尔苏用药是伪造的,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二时三十分的用药,护理记录的时间是四时三十分。临时医嘱的固尔苏执行护士张春清记录的时间是四时,而且张春清既不是抢救人员也不是当班护士,凭什么记录固尔苏的用药情况?
4、伪造病历的其它证据。
医方答辩状称“在我院期间未达到使用呼吸机指标”, “病变发展至需上呼吸机辅助xx的可能”(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76页),“建议转上级医院必要时行呼吸机辅助xx”(谢雪萍婴病历摘要第二页),而有的病历(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72页)转院的原因是 “……需上呼吸机辅助通气xx,本院呼吸机正在使用……”。“患儿需要呼吸机xx”(见茂名市妇幼保血型和基因性格健院证据第96页), “因我科暂无呼吸机,建议家人转市人民医院xx”(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101页),“建议转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xx”( 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82页),记述需要呼吸机xx的记录有四处之多。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病变发展至需上呼吸机辅助xx的可能” (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76页)的转院理由也不能成立。
“病程记录”(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73-76页)中多次提到的Sao2指标,在病历中找不到记录数据。“病程记录”与不同资料同一时间的Sao2指标值也不同,如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76页转院时的Sao2是85-90%,第101页的同一时间Sao2是94%,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民事答辩状第5页的同一时间Tcso2是85-90%。“特别护理记录”(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证据第97页)记录的只是Spo2指标,而非Sao2指标,也没有Tcso2指标。医方陈述相关三指标是通用指标,其实不然。Tcso2要求保持在90%以上,Spo2要求保持在94%以上。
       Sao2要求在91.9----99%。虽同为血氧饱和度指标,但因取得的途径不同,就有其相应的值含义。
首先,固尔苏使用必须以呼吸机配合,医方并无呼吸机,不存在所谓使用固尔苏。即使使用,是在没有呼吸机状态下使用,是明显的违规用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王志军 南京 无线电配合,固尔苏说明文件“病房内应有对婴儿机械通气及监测的设施”。在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的效果如何和应当有呼吸机配合使用的情况。
       患方并不知情。这明显是属于特殊xx。《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特殊检查、特殊xx: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xx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xx;(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
       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xx;(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xx;(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xx。”《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xx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方对此并无相关证据。如果医方尽告知义务,患方必不会同意在没有呼吸机的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没有同意书。
       也正说明根本没有使用。
第二,患方从医方药房取得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与固尔苏性状不符。
第三,固尔苏的使用过程并无具体描述,到目前止,医方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中仍然不能清楚说明固尔苏具体操作者的顺德中信家居有限公司名字。
第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一般情况下。
       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患方购买固尔苏的时间,是在入院后的{dy}时间,不具备补记医嘱的条件,而医嘱记录的时间,反而在出院以后补记。期间的时间跨度错误。
       正说明是伪造的。记录人张春清是谁?既不是抢救人员。
       也不是当班医护人员,不具备记录资格。
第五,如前所述,整个使用固尔苏的抢救过程不足二十分钟,这是不可能的。固尔苏使用为伪造无疑。
患婴在医方xx期间,没有充足的xx设备――呼吸机,不能对婴儿进行有效、确切的xx,致失去{zj0}xx时机,这是一个重大延误;在转院过程中,由于医方表述不确切,致抢救车需再次返回。
       其间也延误了35分钟。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非亲儿子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病历时申请人并不在场,更没有经申请人核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病历至今仍然没有封存。
陈述人:
代理人: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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