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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司法鉴定机构的公正与否谁人监管?(2010-01-21 23:38:35) [原创 2010-03-29 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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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司法鉴定机构的公正与否谁人监管?
一起明显因违章使用压力容器所引发的爆炸事故,却将无直接责任方的设备制造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附带民事赔偿465.7813万元……
同样一起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前后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事故原因的鉴定结果。
——甘肃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调查与思考
中国石油和化工杂志社记者 杨扬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军
曾经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甘肃省委有关负责人批示,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xx的甘肃省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日前有了新的重大进展。
今年5月20日,受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
       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该院提交了《甘肃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报告》。6月15日。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06)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曲折离奇的事故经过:
仅制造了容器内衬的生产企业成了罪魁祸首,被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14年徒刑。
甘肃省西和县民福锌业韶关市 亲子鉴定公司(原甘肃陇南磨沟铅锌矿冶炼厂)引进锌精矿复合催化直接浸取项目(年产电解锌1万吨浸出车间,该项目由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提供专利。
       用催化氧化、复合催化、直接浸出取代现有传统的焙烧—制酸—酸浸—高温高枝浸取(或烟化)工艺。该工艺技术在产业化或规模工业中采用,在国内尚没有先例。
2002年7月,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口头委托设备制造意向竞标人——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公司经理裘速超。裘又口头委托甘肃工业大学化工设备设计研究所设计压力容器(浸出槽),其设计蓝图经裘速超交给了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该设计蓝图作为制造浸出槽的合同附件。
       交给了设备制造实际中标人——浙江温州市双潮氟塑机械厂。2003年7月20日,浙江温州市双潮氟塑机械厂与民福锌业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双潮厂按合同要求向民福公司提供三台相同规格的浸出槽。
之后,双潮氟塑机械厂又委托有资质的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更改了设计,并转由有资质的温州益坤电器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按照最终设计单位出具的蓝图进行生产,制造出了3台压力容器(1#~3#浸出槽)。
       产品于2003年11月6日通过温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监督检验,认为“安全质量符合产品图纸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的规定”,并在铭牌上打有相应监检钢印。双潮氟塑机械厂制造了上述压力容器的内衬。
       并将上述1#~3#浸出槽发货到民福锌业公司亲子鉴定 律师事务所 函
从2003年12月18日开始,民福锌业公司对先期到货的2台浸出槽,由没有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资质的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组织吊装施工。2004年3月8日开始,民福公司对浸出车间的所有设备进行空车试运转、蒸汽加热试运转和浸出槽加水、充气、加压试运转。2004年4月20日,对3#浸出槽进行首次待料试车失败。
       分析原因认为系搅拌器减速机漏油所致。
       花了17天时间进行整改。2004年5月12日,再次试车,结果发生了压力容器(1#浸出槽)爆炸,浸出槽上半部被抛起。
       撞毁厂房屋顶横梁,撞碎搅拌器电机壳体,浸出槽电机转子甩出落10多米远的楼顶上。造成值班人员、车间副主任张小军跌入浸出槽内死亡,“专利技术”持有人、试车总指挥卢立西柱被气浪冲倒,皮肤局部擦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5.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800.8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民福锌业公司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了报告。但没有向质检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甘肃省、陇南市和西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对事故做了调查。2004年6月16日,陇南地区质检局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并于6月22日进驻民福锌业公司,对爆炸事故进行初步调查。
陇南地区质检局“5.12爆炸事故”调查小组做出的《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认定这起爆炸事故主要是浸出槽附件和内衬材料不合格造成的。
《调查报告》指出,温州市双潮氟塑机械厂无压力容器制造资质,超越行为能力承揽制羊水穿刺 鉴定手续造合同。未经技术提供方及原始设计方同意,擅自委托他人,在对工艺过程可能出现的化学反应过程和危险性物质不清楚的情况下,冒然进行更改设计,将设备法兰由圆筒体顶端移至筒体中部,将搅拌器的位置、个数、转速改变,导致螺栓应力集中;所设计的用于制造的更改设计蓝图和制造竣工图纸对原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介质与实际情况不符、容器类别与实际不符、未设计导体防静电和非导体防静电装置等缺陷没有更正……应对爆炸事故负主要责任。
《调查报告》同时认定,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审查许可;所提供的《西和年产1万吨电锌浸出车间——主要设备的设计依据》,对主要化学反应过程以及反应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物质没有交待清楚;对设计存在缺陷的甘肃工业大学化工装备设计研究所出具的设计蓝图(图号:G12-0094-1)盲目进行确认。对这起爆炸事故负次要责任。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兴良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与分析,做出辩护认为:陇南地区质检局认定这起爆炸事故“主要是浸出槽附件和内衬材料不合格造成的”结论。
       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件所涉及的用于防腐工程的容器内衬材料——聚四氟乙烯和聚乙烯,是不可能发生爆炸的。
陈兴良律师辩护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产品DNA遗传找祖父为一类压力容器(低压力容器),但使用厂家擅自改变原料性质,在实际使用中。
       将一类压力容器当作二类容器来使用,因为化学反应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而这一事实,却未被西和县法院审理时采信。
依据此《调查报告》,2006年6月4日,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认定:温州双潮氟塑机械厂法人代表李俊,目无法纪,以营利和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生产中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俊(双潮厂法人代表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双潮厂罚金200万元;同时对民福公司进行民事赔偿465.7813万元;附带民事被告温州益坤公司压力容器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引起各方质疑:
一起明显的“一类容器当三类容器使用”的违章操作所引出的爆炸事故,硬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加之于设备的提供方身上,显然不公。
西和县法院的判决下达后,温州双潮厂、温州益坤公司压力容器厂、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均表示不服,认为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是酿成“5.12爆炸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不仅没有受到应有法律追究和经济处罚,反而获得了巨额赔偿。同时,对专利技术、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应用等环节的13122882449骗责任者却没有追究。对出具存在明显缺陷图纸的甘工大装备设计研究所、无资质进行设备安装的甘肃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也逃脱了干系。这一判决结果,是明显地将当地的责任方排队在外。而几乎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仅制造了设备内衬的温州双潮厂。
此判决立即引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媒体和律师的高度xx。“被告人”李俊的家属四处奔走、多方反映,在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的同时。
       通过媒体向社会呼吁。
据了解,甘肃陇南地区质检局“5.12爆炸事故”调查小组做出的《调查报告》,是由甘肃省陇南地区质检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甘肃陇南地区锅检所检验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做出的。
该《调查报告》认定,双潮厂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中科院工程研究所负次要责任。但由于中科院工程研究所对调查结论不服,向甘肃省质检局提出行政复议。之后,甘肃省质监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超越原始报告内容,对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双潮厂做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认定。
据介绍,该调查组的8位成员中有4位来自甘肃省质检局下属的研究所,行政复议决定也是由甘肃省质检局的研究所作出的。
为此,判决中的关键字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的是甘肃省质监局认定:喷涂的防腐层是聚乙烯而不是合同约定的聚四氟乙烯。但甘肃省质监局委托北京市塑料制品质检站检验后认为。
       内衬材料“完重庆市巫溪县小井村全符合主合同的材质要求”,而且从技术上讲,聚四氟乙烯不可能以喷涂的方式进行衬里。
《调查报告》说,民福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是一类压力容器(等级{zd1},属低压容器),而《调查报告》在“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和建议”中明确指出,应“按三类压力容器(等级{zg},属高压容器)的要求设计制造”。
《调查报告》认为,民福锌业公司提供的设备生产图纸有明显的缺陷。而此产品的设计图纸是由甘肃工业大学化工装备设计研究所提供的,经专利技术提供方卢立柱审阅后认为:“符合《设计依据》”,并作为技术参数载体和附件。
       交给制造中标人——温州双潮厂的。该“设计存在缺陷”,而卢立柱“盲目进行确认”。
《调查报告》还指出,该压力容器运抵西和县民福锌业建设工地后,由没有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资质的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承担安装施工任务。甘肃八建安装分公司仅有锅炉安装资格证,且已经过期,根本就没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和压力容器管道安装资格。民福锌业公司与甘肃八建安装分公司在该压力容器及其配套管道安装前,既没有向当地质检部门告知;安装施工过程中,也未申请监督检验;竣工后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份《调查报告》还显示。
       民福锌业公司违规使用设备,将一类(等级{zd1},属低压设备)压力容器当三类(等级{zg},属高压设备)使用。温州双潮厂做羊水穿刺的注意事项按照民福锌业公司提供的图纸。
       从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等,都是按照一类压力容器的规范进行的。然而,爆炸事故发生后。
       容器内的提取物有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等危险物质存在。硫化氢是一种具有高度毒性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极易发生强烈爆炸。二氧化硫则属于轻度危害毒性的介质,气态时有很高的澍胀性。
令人费解的是:陇南地区质检局却认定这起爆炸事故“主要是浸出槽附件和内衬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对于这一结论,双潮厂、益坤电器压力容器厂等被告与律师均认为与事实存在很大的偏差,并对此《调查报告》结论的公正性、xx性、科学性以及鉴定技术手段等提出质疑。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把低压容器当作高压容器使用,惟一结果就是爆炸。这是性质十分严重的违章操作。”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专家指出。
       这是一起明显的“一类容器当三类容器用”的违章操作所引出的爆炸事故,硬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加之于设备的提供方身上,显然不公。特别是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对温州企业都判以处罚,而对当地企业的责任却避而不谈。
       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朱英认为,“设计等级和实际使用要求差距很大,安装过程漏洞又多,不出事故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家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8条规定临沂人民医院能做亲子鉴定吗:“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的xx专家与教授认为,陇南地区质检局“5.12爆炸事故”调查小组做出的《调查报告》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明显的漏洞和偏差。而这一认定结果,则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
浙江省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甘肃省中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对因违章使用压力容器酿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民福公司不仅没有处罚,还使其获取巨额赔偿;同时对提供设计参数的中科院工程研究所(因该工况不应按低压容器设计)、对出具存在明显缺陷图纸的甘工大装备设计研究所和无资质进行设备安装的甘肃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都不追究任何责任的判决,是{jd1}不公正的。
在接到听众和读者来信后,2006年8月~9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和中国化工报社等首都主要媒体先后派出记者,深入到甘肃兰州、陇南和西和县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并将“甘肃西和县对5.12爆炸事故认定不公引起公众不满,望有关部门速参与调查并协助解决”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甘肃省委有关负责人作了反映。
xx机构做出鉴定结论:
1#浸出槽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生产过程所需浸出槽应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浸出槽内的原料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中间产物可燃气体硫化氢,通氧后硫化氢浓度达到刑事诈骗案审判程序爆炸极限范围并被偶然因素造成的磨擦热点燃,从而在浸出槽内发生化学爆炸,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真正原因。
2006年10月,受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甘肃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承担此课题的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左尚志博士根据陇南中院提供的该事故诉讼卷宗及该诉讼卷宗一起提供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并在陇南中院人员主持下,对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发生爆炸的压力容器——浸出槽残骸的关键部件进行了检验、测试和试验,对工艺过程进行了模拟试验,对浸出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分析。
       对浸出槽及其螺柱的承载能力进行了有限元计算等大量的试验、计算和分析,并于今年5月20日。
       正式提交了《甘肃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报告》。
该《技术鉴定报告》认为,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过程为:1#浸出槽的原料介质——锌精矿和硫酸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中间产物——可燃气体H2S;1#浸出槽内的H2S浓度增加,达到爆炸极限。
       但是由于无着火能源,因此未发生爆炸。
随着反应的继续进行,1#浸出槽内的H2S浓度继续增加,并超过爆炸上限;通氧后,随着高浓度的氧气进入1#浸出槽。
       1#浸出槽内的H2S浓度在约1~2分钟内迅速下降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同时,由于偶然因素使得在1#浸出槽内产生磨擦热造哪里有DNA检测中心成温度高于H2S自燃点的局部热点,导致1#浸出槽内发生化学爆炸;设备法兰上的螺柱在瞬间受到很大冲击载荷的作用下发生断裂……
综上所述,该《技术鉴定报告》得出结论:
1、1#浸出槽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生产过程所需浸出槽应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2、1#浸出槽爆炸事故的原因为:浸出槽内的原料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中间产物可燃气体硫化氢,通氧后硫化氢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并被偶然因素造成的磨擦热点燃,从而在浸出槽内发生化学爆炸。
3、由于1#浸出槽内发生化学爆炸,设备法兰上的多数螺柱发生断裂。
4、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改动浸出槽设计图纸不影响浸出槽用途、工作原理和设备法兰上螺柱的安全性能。
5、温州益坤电器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生产的设备法兰的螺柱的C含量大于GB/T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的规定值。
       使得螺柱材料的强度增加,塑性、韧性减少。
       造成安全隐患,但温州益坤电器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生产的螺柱质量对浸出槽爆炸事故原因无直接影响。
6、运输过程中对设备法兰上的部分螺柱进行点焊并在安装过程中这些点焊的螺柱,降低了螺柱的承载能力,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运输过程中对设备法兰上的部分螺柱进行的点焊和在安装过程中这些点焊的螺柱,对浸出槽爆炸事故原因无直接影响。
……
浙江省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兴良律师、甘肃省中天律师事务所裴延君律师和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张显峰律师在湖北dna亲子鉴定机构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甘肃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报告》应该是{zj1}xx的。也应该被人民法院所采纳。甘肃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也是说明了这一点。
律师们同时认为。
       依据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报告》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温州双潮氟塑机械厂及法人是没有罪责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附带民事赔偿465.781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此,此案件的代理律师、甘肃省中天律师事务所裴延君告诉记者,他已经口头通知并要求陇南中院,将温州双潮氟塑机械厂法人无罪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但是,裴延君律师也十分忧虑地说,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结论和法律。
       温州双潮氟塑机械厂及法人李俊应该做无罪论处。但李俊已经从200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一旦法院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这势必要引起一连串的问题:包括国家赔偿、追究检察、法院、质检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责任。
裴延君同时说。
       人民法院论据事实,及时纠正错案、错判或冤案,也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不管怎么说,这起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总得有人来承担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产品从技术、设计、安装,到{zh1}使用、监理,各个环节都存在严重的违规美国私闯民宅问题。法院如何追究?还是一个十分刺手的问题。
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显峰律师告诉记者,从这一案件的两个不同《事故原因鉴定报告》来看,国家的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尤其是地方职能部门或机构的xx性、公正性,以及技术、设备等硬件设施建设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司法公正。
       在很大一个方面。
       涉及到证据取证的公正性与正确性。
xx律师认为,像甘肃西和县“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这类特大责任事故的原因的调查。
       仅由甘肃省质检局下属的研究所、陇南地区质检局特种设备科的科长奔头。
       其xx性、公开性和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值得考虑。但这种现象,在全国不是个案。因此,如何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xx、公开,是一个社会性问题。
       直接影响法院的审理与判决的公正,这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目前,这一案件的重新审理仍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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