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活动的学生伤害
韩某系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绩更加准确,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一内径14毫米,外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韩勇在参加拔河赛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打在韩勇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对于此类伤害,根据《办法》第九条{dy}款规定,因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职业高中对加系铁螺母行为,没有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在拔河比赛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将韩勇击伤。对此,职业高中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韩勇伤后的相关损失。同时,职业高中的侵权行为造成韩勇身体残疾,给韩勇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业高中还应酌情赔偿韩勇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职业高中赔偿韩勇经济损失共十三万九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