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民法司考笔记经典汇集(10)_消失在迷茫的人生_百度空间

第四讲 特殊侵权行为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1.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需说明如下:①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②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形态可大别为两类:{dy},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第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
    例如:宾馆装修时拆除房间阳台外的栏杆,未设警示标志;餐厅地面过于湿滑、过道的灯光过于昏暗;酒吧为了关门,将醉酒不省人事的顾客“搁置于”寒冷的室外等均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他人的人身权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其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只有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需要说明两点:①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超出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制止或者防范的能力之外,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补充责任。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防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程度,也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补充责任。
    当事人的确定按照如下规则:①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③赔偿权利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一并提前诉讼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58、159、160、16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被监护人在学校、精神病院“之外”致人损害的
    (1)原则规定:①首先,由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②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的,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③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通意见》第11条)。④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替代责任。
    (2)父母离异的:①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②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3)委托监护的:①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②受委托人具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③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赔偿权利人的效力(《民通意见》第22条)。
    (4)《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的两种情形:①被监护人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的,且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不承担替代责任。诉讼时,被监护人已满18岁,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原监护人仍应承担替代责任。②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被监护人在学校、精神病院“之内”致人损害的
    (1)在精神病院致人损害的:①监护人须承担替代责任;②精神病院具有过错的,承担“适当”的责任;③二者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2)在学校致人损害的:①监护人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学校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二者之间的责任亦属按份责任。
    3.在精神病院、学校“遭受”损害的
    (1)在精神病院遭受损害的,精神病院具有过错的,承担“适当的”责任。
    (2)在学校遭受损害的:①被监护人因学校的管理维护瑕疵直接遭受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②被监护人因“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真题回顾】(2007-3-24)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职务侵权(《民法通则》第121条;《民通意见》第15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把握“职务侵权”的秘诀,在于弄清其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的“雇主责任”的区别。与后者相比,“职务侵权”具有以下特殊性:
    1.主体的特殊性。承担职务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三种:①国家机关、②法人、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其它组织。这三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这些组织,绝大多数具有法人资格,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的“雇主责任”中的责任承担者,一定是没有法人责任的经营者。
    2.工作人员不承担连带责任。在职务侵权中,工作人员即使具有故意与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在雇主责任中,有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3.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职务侵权如属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四、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11、12条)
(一)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①雇主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人雇主。②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2.责任承担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2)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雇员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①雇主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人雇主。②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④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2.责任承担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如果雇员与雇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对雇主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但是,因雇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除了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可以“并行不悖”,遭受损害的雇员可以获得双份的补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且雇员与雇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①雇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直接责任,仅在雇员具有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
    ②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它劳务活动的,固然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真题回顾】(EQ2008-3-17) 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五、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帮工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14条)
    (一)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①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②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帮工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直接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 “可以”适由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损害的:①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②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七、物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一)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扩大了《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四类:①建筑物、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③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④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象致人损害的,推定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的所有人、管理人仅举证证明他人具有过错,而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1.对象致人损害的,由对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真题回顾】(2007-3-64) 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真题回顾】(2008-3-16)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八、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民通意见》第153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43、45条)
(一)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①产品生产者承担是{jd1}的无过错责任。②产品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承担无过错责任。除此以外,产品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参阅《产品质量法》第42条)。③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后,对运输者、仓储者行使追偿权的,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运输者、仓储者如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侵权诉讼的当事人
    1.原告: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人(不管他们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买卖等合同关系)。
    2.被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原告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3.第三人:运输者、仓储者有过错的,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是,如果该标准不能防止缺陷存在的,不免除产品责任。
    2.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①因产品缺陷,导致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②缺陷产品导致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因产品责任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需要强调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权利人提起产品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然为2年,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限
    因产品责任侵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而不是20年)。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最长诉讼时效为该安全使用权。
(六)生产者的特别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判断是否投入流通,关键是看生产者是否已经产品交付他人。不论是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基于营业而交付他人,即构成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这种抗辩主要适用于产品缺陷是由后续经营者造成的情形。例如销售者出售过期食品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免除责任。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九、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管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机动车一方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十一、环境污染侵权(《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42条)
    1.构成要件
    (1)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以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为要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要超过了“合理的忍受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的行为。
    (2)存在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事实。包括对自然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害。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需要说明者有二:①因果关系推定。②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两种情况具有特殊性:(a)二人以上排污,各自的排污量均足以致人损害的,成立聚合的因果关系,各排污单位均应承担责任。(b)二人以上排污,各自的排污量单独不足以致人损害,但共同作用致人损害的,成立共同的因果关系,各排污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排污人承担责任。(2)特殊免责事由有三:①xx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②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③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3.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十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
    1.构成要件
    ①施工应当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场所进行。
    ②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即不作为。
    ③因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则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5条按照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处理,而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处理。
    ④施工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采过错推定原则。
    2.责任承担
    ①责任主体:由施工人承担责任。所谓施工人,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是承包他人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②免责事由:施工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保证他人安全的,不承担责任。
十三、动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7条)
(一)构成要件
    1.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
    2.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对此构成要件需要说明三点:
    (1)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的(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
    (2)非基于动物的“本能”动作产生的损害,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例如,买受人乙受领出卖人甲交付的一头牛患有口蹄疫,致使乙的另外3头牛受到传染死亡,则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与此不同,如果动物身体携带的病菌加重了动物致损后果的,如甲饲养的狗患有狂犬病,该狗咬伤行为人乙,乙感染狂犬病死亡,则属于动物致人损害。
    (3)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①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②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③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年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二)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
    1.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2.免责事由。①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的{wy}原因(一般是故意),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属于混合过错,应当根据受害人与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的分担。②第三人过错。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法
{dy}讲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
    1.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下列文化产品或者不属于作品或者属于无著作权的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④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作者。
    (1)作者的特征。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它服务的人不能认定为作者。②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无作品,则无作者,无著作权。③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单位视为作者的三个条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作者。例如:大型软件、百科全书、地图等作品。
    3.著作权产生的时点。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此即“自动保护”原则。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享有中国著作权的规则是:①外国人是国际公约成员国或者双边协议签署国的“国民”,或者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在国际公约成员国或者双边协议签署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其作品“ 自创作完成时”,依照中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无论其身份如何,其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③外国人、无国籍人既不是国际公约成员国或者双边协议签署国的国民,在国际公约成员国或者双边协议签署国也无经常居住地的,其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自出版之日起,也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14条)
    1.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它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它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真题回顾】(2008-3-19)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著作权解释》第12、13、14条)
    1.一般规定。(1)当事人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②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特殊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①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①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②不够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真题回顾】(EQ2008-3-19) 甲公司在报纸上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声明被采用的应征者将获得奖金2000元。乙设计的独特广告语应征后被选中,获得2000元奖金。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以后,乙对广告语的著作权提出主张,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广告语属于商务用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B.甲公司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
  C.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D.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甲公司可以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
(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12条)
    1.原则规定。雇主与雇员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雇主享有以下权利:①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雇主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雇主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雇主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③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雇主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雇主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例外规定。雇主与雇员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下列两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享有: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构成单位作品的。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享有的,作者享有以下权利:①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②获得奖励权;③获得报酬权(雇主许可或者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于演绎作品包含了原作品的“实质内核”,因此,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不经需要经过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真题回顾】(2008-3-20)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①署名权;②获得报酬权。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获得报酬权。(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4、1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
    1.美术作品。①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②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
    2.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匿名作品。①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②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真题回顾】(2008-3-21) 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它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
  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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