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泰州公交该不该开放广告?_糖灰_冷月清影_新浪博客

一、为什么要做公交广告
(一)【必要性】公交收为国有后硬件条件有较明显改善,但是改善是需要以经济为基础。公交的经济来源主要由财政、车费和广告组成。财政、车费都是一定的,广告成了增加公交收入的有效手段。广告可以使公交增收,良好的公交形象和公交广告独特的优势又会吸引更多更大的商家进行广告的投放,目前利用市场,开放公交广告,是市场化运作的良性互动的结果和阶段性的必然选择。
(二)【可行性】公交广告被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所接受。公交车是一种非常勤劳的媒体,公交车每天行驶在路上的时间超过12个小时。公交车的广告攻势很强,这样高的到达率xx可以同电视或报刊媒体相媲美。公交车流动性强,一辆公交车每天能够向成千上万人次传递广告信息。不难想象,一个广告车队,每天将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向(远近、前后、左右)接触数以百万人次的消费者。其他广告媒体,没有一个能够像公交车那样、拥有如此高的到达率和接触消费者的频率。不像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传播方式,只要你出门后看见公交车,不管你坐不坐,都会被传播和接收广告内容信息。
公交广告具有的特点
1、往复流动。属大众媒体,往复流动,能反复强调诉求,使消费者不断接触到广告信息。
2、大范围覆盖。将区域性媒体及户外媒体的特点发挥的淋漓尽致,公交车在城市里往返穿梭,信息传送面极广,若是捆绑式发布则信息覆盖范围更为广泛。
3、信息的强制性接触。作为在城市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公交车辆,每天出现在人们的身边、眼前,这种不经意间的信息传送是人们无法避免、不可选择的。
4、强烈的色彩冲击。制作精美,创意新奇,在视觉上有强烈的冲击力,极富感召力,使人观之玩味、过目难忘。
5、千人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广告信息专一,直观、简明、时效长、千人成本低。
二、怎么样做公交广告
公交作为城市形象,在利用公交做广告的时候要坚决杜绝低俗广告,如无痛人流之类。
(一)车身广告
不知道更新的11.46米为什么要让大家xx选择车身颜色,是不是为了作秀就放弃了这么大的广告收入的机会。如果说因为要改善形象,那么车身广告可以杜绝低俗内容。要么公交广告就全部叫停。既然不全部叫停,不如就开放了。


南京28路实例效果

(二)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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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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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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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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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站台灯箱
(七)公交IC卡背面
目前已经有了,是联通的广告
(八)车载电视
(九)车载语音
牙膏时代,很多站名因为广告的原因,都是用的商家名称,让大家对区域概念感到陌生。比如说“堡宾大楼”,xx可以改成“五里桥到了,有到堡宾大楼的乘客也请在本站下车”。对于站名要恢复有区域标志性的名称。
前面“泰州公交提醒您”也改成“****提醒您”

好了,就说这么多了。比较乱,也是大家平时讨论时候说过的一些东西,我只是稍微整理一下,不全面的地方还要大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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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泰州公交该不该开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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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泰州公交该不该开放广告?

【社会】泰州公交该不该开放广告?

【社会】泰州公交该不该开放广告?

    为了充分展示公交车作为城市流动风景线的作用,进一步挖掘公交潜力,支持公交事业发展,市交通局聘请广告设计公司设计了六款车身广告式样,欢迎广大市民、网民xx,提出合理化建议!
赞同搞公交广告!
正如楼主所说,公交运营也不能xx依赖财政投入和补贴;
公交实行低票价政策,车票收入远远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
允许公交广告,是增加公交收入来源的重要途径,但要加强管理,同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投放。
上海市去年出台了规范公交广告的文件,很有参考价值,录如下: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dy}章 总则

  {dy}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章 公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车厢广告)
  公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厢内允许安装的信息视频设施不得超过两个,其中一个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驾驶员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二)车身两侧广告应当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双层车在下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距车轮护套边缘各30公分的范围内;公共汽电车为铰接车的,广告不得覆盖铰接棚;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第三章 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车辆广告)
  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设置广告的,xx于发布本企业的经营叫车电话,其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30%;
  (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xx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厘米。
  第十四条(扬招牌)
  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章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安全服务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dy}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
  第十六条(车厢广告)
  轨道交通车厢内除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在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xx材料。
  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其周围不得附加设置广告;
  (二)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信息视频设施应当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
  第十七条(车身广告)
  轨道交通车身广告除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遮挡安全及运营的设施和标志,不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车辆编号的使用;
  (二)共线运营的列车车身广告确保广告色彩、画面等不影响各线列车的区分。
  第十八条(悬挂和占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
  车站内除规划预留设置占地广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第十九条(车站广告)
  广告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墙面上的,其上下应当留出一定空间,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得采用喷涂方式。
  轨道交通站厅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50%,站台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xx立立柱总量的30%,站厅、站台立柱广告的大小应当统一。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广告,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
  在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十条(有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的广告播放系统应当独立于轨道交通车站广播系统,播放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第二十一条(流动广告)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处、车厢内设摊宣传。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流动广告,严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散发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罚)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发布活动,违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环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已有广告的处理)
  对原有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广告,应当按照本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交  广告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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