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at 蔚蓝网络……

2009年12月11日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成长和新技术的普遍应用,传统的言 论自由理想在实际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这篇文章认为,报刊、广播和电视机等传统媒体,过去的十年中从严格管制的状态走向减少、放宽和解除管制 (from regulation to de-regulation);而网络媒体的法律与规范的环境的成长趋向恰恰与此相反,正在从无管制的状态日益 走向增长管制(from non-regulation to regulation)。但是,由于技术的迅速进步、本地化与国际化等矛盾因素的作用,网 络立法或规制的建立应采取谨慎和逐渐进展的态度,这篇文章在分析三个主要矛盾的根蒂根基上进而提出了推动实践的三个思路:1.自律先行,法律慎行。2.在推动技术进步 的同时,鼓励开发和成长相应的“过滤技术”,但决不能剖腹藏珠,阻挠信息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3.网络传播带来的文化冲突将持久存在,在加紧研究“国际标 准”的同时应承认各类价值观的差异与文化的多样,xx以西方的标准为标准最终会落入“网络帝国主义”的圈套。

  一、需要解答的题目的提出:传统的言论自由理想正在受到挑战

  在刚刚过去的20世纪,世界各国宪法均以这样那样的表述形式,确认了人平易近自由抒发的权利。由于社会、文化、历史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异,这种宪法权利实现的 方式和程度在各国有所不同,即使云云,各国公平易近从观念上将言论自由视为理所当既然这样那么是共同的。这种关于言论自由共识的稳固建立,是20世纪带给新世纪和新千年最 宝贵的遗产之一。

  但是,观念是一回事,实践则是另一回事。进入21世纪,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成长和新技术的普遍应用,传统的言论自由理想在实际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例如,美国人一贯认为其宪法{dy}批改案赋与人平易近自由抒发的权利空间,是许多国度不可比拟的。按照美国的宪法原则,只要不带来“明显的和立即的危险”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任何言论都可以自由抒发和传播,而“明显的和立即的危险”是指诸如人们平静地在剧场中欣赏表演, 俄然有人却蓄意诈叫“掉火了!”而引起观众错愕掉措自相踩踏的那种危险 (注1)。由此,从理论上推导,限制网页内部实质意义的任何意向可能都会被视作违宪的行为,因为面对计算机荧幕,不管是信息的送出者,还是信息的吸收者,也不论所传达的信息何等“危险”,都不会是“明显的和立即的危险”。

  即使云云,彷佛不可摆荡的美国宪法{dy}批改案原则,近年来却因网络迅速插身主流媒体而一再受到强烈冲击。例如,连续多年频繁发生的校园用枪打死案,2000 年在美国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步,其中尤其以Columbine中学发生的学生持械xx的事件令人胆寒齿冷,而就在当美国上下还心有余悸的时候,又爆发 Columbine中学持械xx事件中的一位暴徒在其个人网站上教人制造xx的事件。于是,网络传播内部实质意义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作为一个严肃的 法律需要解答的题目、政治需要解答的题目和社会需要解答的题目在美国终于摆到了桌面上,由此激发了一场全国性的争论(注2) 。

  再例如,鉴于希特勒时代的惨痛教训,当代德国禁止任何场合传播所有纳粹性质的言论。但是,网络世界算是在“任何场合”的范围之内吗?2000年6月25日到27日,一次主题为防止哄骗互联网传播种族仇恨的国际会议在柏林召开(注3) 。 会议发表声明,呼吁世界各国就打击滥用互联网的行为开展有效的合作。声明说,各国应该在惩罚滥用网络行为需要解答的题目上制定刑事处罚标准,以确定“哪些属于超越言 论自由的言论和行为,在世界官吏就职何地方都是不能接受而且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会议对近年来右翼极端分子哄骗互联网大肆传播种族仇恨、反犹太主义和纳粹的意 识形态表示严重关注。根据会议公布的统计数字,1995年互联网上仅有一个传播种族仇根的网站,到2000年中期此类网站已经跨越2000个,仅在德国就 有500多个这种非法网站。就此看来,网络媒体至少正在德国法律严密规范的“任何场合”的空间中打着“擦边球”。

  因特网上没有疑问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危险”因素,如果略加用心,姑且不论随处可见的色爱情的网站,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就能搜索出网上种种反社会的资讯,包孕:

  o 怎样哄骗家庭用的化学品制造xx;

  o 网络上那边购买非法的武器;

  o 鼓吹对特定种族施暴;

  o 怎样生产种种xx药和xx;

  o xxxx手册;

  o 造成百货公司财货损掉以便从中图利的详细“欺诈指南”;

  o 怎样安全地实施婚外情;

  o 从学士、硕士直到博士的所有假xx的供应“服务”;

  这些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属于传统的“言论自由”保障的范围吗?如果不是,尺度到尽头该怎么掌握?学校内那些未成年的小孩与他们的父母面对电脑显示 器,应该“享有”同样的言论的传播与吸收的自由吗?或者说,某些资讯是否应该向所有人开放?等等,等等。传统的言论自由理论需要回答的需要解答的题目越来越多,但人 们可以或许提供的谜底却捉襟见肘。

  二.保障与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三个主要矛盾

  网络正在改变世界。在过去的五六年的时间里,它已经改变了咱们的信息处理、商务和购物的方式。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可以预言,随着进一步的技术创新,这个新媒体的影响力会不断爆炸性地出现,对咱们的思想、工作、娱乐和糊口方式产生更深刻的影响。

  可谓,报刊、广播和电视机等传统媒体,过去的十年中从严格管制的状态走向减少、放宽和解除管制(from regulation to de- regulation);而网络媒体的法律与规范的环境的成长趋向恰恰与此相反,正在从无管制的状态日益走向增长管制(from non- regulation to regulation)。

  有关网络立法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需要解答的题目。电脑空间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以及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来控制它,已不再是人们现在经常讨论的需要解答的题目,各国政府的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转向“怎么制定万维网规则”以及“怎样实施这些规则”。

  在美国,此举经常因为被认为与宪法中言论自由条款冲突而引起争议。“通信合法行为法案” (CDA) 和最初的“幼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OPPA, 也称为CDA II),先后被法院判定违反了保护言论、出书、集会和示威自由的宪法{dy}批改案(First Amendment),也就是说,政府和立法 者保护幼童免受有害的网络内部实质意义侵蚀的努力在法庭上却掉败了。

  离目标有多远?

  不外,也有许多国度成功地通过了一些限制施用网络内 容的法规,如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但是,这些法律和政府规则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当中,无一例外埠激发了激烈争论。在所有这些争论中,言论自由都似的 一个关键性的主题,因为它与其他有争议的需要解答的题目如隐私权、访问权、知识产权和加密技术等直接相关。

  为什么引起了恁地多的争议?需要解答的题目主要出在哪里呢?分析起来,在网络时代要建立新的有关言论自由的保障性或限制性规范,面临着一时难以解决的三方面矛盾:

  (一)网络技术和网络传播事业的快速成长变化与建立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必需具备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新的功能和特点无法回避,由此带来的日渐增多的法律纠纷和新型法律关系,是过去所没有的,现存法律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新建立的 法律和规范也往往因为无法回答日新月异的技术变化而很快落伍。如果不断废止旧法、推出新法,先不要说对西方代议制互相牵制制衡的政体而言,由于运作成本过 高而不可能,假如两党或多党的议会即使可以或许等闲告竣立法上的一致,那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也会使法律因变动频繁、缺乏稳定性而丧掉应有的严肃和权势巨子。

  网络与传统媒介的传播相比,由于其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特性,给合用现存的法律规范带来了坚苦:

  1、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抒发思想感情的符号已转化成机器可辨认的摹拟信号或数字信号。

  2、固定信息的载体是可以或许大规模储存和提供信息的磁卡、集成电路卡、磁盘和光盘。

  3、检索功能多,查询速度快,并且具有良好的交互性,人们可以与机器对话,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信息。

  4、不能直接而必需通过计算机等设备才能从信息载体上获得信息。

  五、除以文字和图像表现的信息外,通过网络人们可以获得以声音和勾当形象传播的信息。

  因为以上这些特点,各国的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都对新兴的电子网络传播感到 “有法难依” 或“无法可依”。如在美国,差不多每一路网络侵权诉讼的审查处理和判 决都引起巨大的争议。xx无上法院曾就有关网络诽谤的诉讼案例表示:在互联网络和其他形式的网络上运行的新闻、评述、言论及各类信息,也如同传统媒介上的 各类信息一样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美国xx无上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抒发媒介” (A new media of expression_r_r_r ),因此它也应安享宪法{dy}批改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

  但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却有着一系列与传统媒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使得合用以往的新闻出书写艺术规碰到了许多坚苦。网络传播不断凸现的新型特征,同样对建立新的规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有关的难点主要有(注4) :

  (1)网络上传输的信息既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解读,也可以通过打印机印刷出来,但因此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合用规范印刷媒介的法律呢?

  (2)通过网络,一个人可以将图文信息和语音信息传输给许多其他的网络施用者,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有线广播或有线电视机的功能,但因此是否就可以合用规范视听媒介的法律法规呢?

  (3)通过网络,许多信息是不期而至的(如打开你的电子信箱,一条条你事先并未料到的信息就纷至沓来),这既近似于邮政,又与广播电视机播送节目的方式近似,对此,应该合用什么样的法律?

  (4)通过网络,少年幼童可以同成年人一样自由施用和接受各类各样的图文及语音信息。这样,以往对传播不宜于青少年内部实质意义的各类限制性法律规定,就很难实施,在新的情况和条件下,应有哪些新的有效的立法措施和法律规定?

  (5)在网络上许多侵权信息的笔者都是匿名的,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对侵权行为负责?

  (6)与上一需要解答的题目相接洽,目前世界各国的范围较大的根蒂根基网络都是由国度统一规划布局并投资兴建的,这种情况下的网络,只是一种根蒂根基性的信息设施,如将它 作为“媒介”,也如同报刊、广播电视机一样,需要对一些侵权行为负责,那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疑问于要求小灵通路线、卫星路线对其传输的内部实质意义负责一样,这样立法合理 吗?

  (7)在侵权信息原始拍发者的身份、姓名明确的情况下,是只要他(她或他们)单独承担责任呢?还是有关的编辑者、网页或栏目配置者也要负连带责任?

  (8)电子网络出书中的信息数据库是否应当作为版权客体?作品的数码化是否构成一种演绎权?哄骗多种已有作品(如美术作品)中的一部分进行组合、加工成 一部新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版权?集文字、声音、勾当形象于一体的多媒体按什么作品保护?用户个人复制从电子网络上获得作品以供自用是否属于“合理施用”?

  (9)Internet和其它许多网络往往联通世界各地,这种情况下网络上的侵权和犯罪很多具有跨国性质,对此怎样进行法律规范?

  以上这些还只是网络传播涉及到的部分法律需要解答的题目,在具体的实践中以及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成长,还会有许多新需要解答的题目出现。怎么解决这些需要解答的题目,都有待深入研究。从世界范围看,这方面的工作刚刚开始。

  (二)推动技术进步与怎样限制技术进步带来的消极社会后果之间的矛盾。

  为了在信息时代保持成长优势,各都城在大力推动信息技术的进步,不断提供新的网络技术产品供企业和用户施用,但是,怎样限制技术进步已经或可能带来的消 极社会后果,或者说,谁来为这些消极后果负责,作为新需要解答的题目,往往超出了现有法律调整冲突的能力范围,同时也成为建立规范网络传播言论自由新法规过程当中的突 出矛盾。

  从各国的成长情况看,目前较常见的网络传播侵权诉讼有关的法律需要解答的题目,主要是关于名誉权、隐私权、巨著权,及暴力、xx、淫秽等内部实质意义激发的,怎样建立新型的纠纷规范机制,在世界范围内都尚在探索之中。

  以名誉权纠纷为例,这种传统媒介运作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也同样是新兴的网络传播最难以避免的。在互联网络的“发祥地”美国,早在八九年前,法庭就已经 审查处理过网络诽谤的诉讼。从笔者搜索互联网上主要网站获取的资料看,另外4个有过网络诽谤诉讼的国度是英国、中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注5)。

  需要说明的是,在西方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系中,我国法律中的中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平易近法调整)及刑法调整的诽谤罪,都可统称为“诽谤” (defamation),诽谤可分永世性诽谤(libel,例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谤)以及非永世性诽谤(slander,例如口头诽谤)。永世 性诽谤的告状人无须证明自己因诽谤而蒙受损掉,非永世性诽谤的告状人一般则无须证明损掉。从近年来英美等国的判例看,网络诽谤被看作是永世性诽谤。其法理 推论是,虽然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删除或更新,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样是永世存在的,但是网上的诽谤,可能会被别人下载以数码或其他形式保存,所以 网络诽谤一般还是被看做永世性的诽谤。

  网络名誉权纠纷的中心需要解答的题目是,网络服务供应商(ISP)的法律责任。具体言之,就是:1)提供互联网毗连服务的供应商应否对用户在网上的诽谤行为负责;2)供应商的身份是否等同传统传媒的发行人。

  在传统媒介的世界里,如果有人在报章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笔者可以被告状,编辑、报章出书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告状。在网络传播中,ISP主要是 提供网络接入与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国内以瀛海威、电讯业、国联网、上海热线为代表,国际上的如AOL、Altavista等。

  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是否也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谜底如果是肯定的,又怎样负责?

  有关的言论是在新闻组上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都提供新闻组给他们的用户沟通,用户往往数以一百万计。2000年3月,在英国,一路涉及互联网的诽谤案件告竣了和解和谈 (注6)(BBC- Online2000年3月30日: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诽谤案和解案件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影响深远)。由于这一案件被视为将会是同类案件的先例,对互联网 服务供应商有深远的影响。此案的原告戈弗雷医生,曾经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demon删掉在网上针对他的诽谤言论。但这家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步履。戈弗雷医 生其后控告这家公司。根据和解和谈,demon互联网公司同意支付赔偿费以及诉讼费,总额高达将近40万美元。由于这一法庭和解的先例,许多在英国的 ISP担心将要为可能在其网站中流传的种种诽谤言论引起的纠纷负责,{zh1}倾家荡产。而另一方面,如果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监管网上发表的言论,或者暂停网站, 就会激讲话论自由等争执。由于这种两难的境地,戈弗雷医生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demon公司和解后,英国数以百计的ISP纷纷自动停业,以免被诉诽谤而付 出高额赔款。由此激发了关于现行法律压制“言论自由”的激烈争论 (注7)。

  根据英国目前的法律,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如果切合两项要求,就不会被定性为诽谤言论的发行人。这两项要求是:采取合理管理来确保诽谤性言论不会发表;一旦发表,如果有人提出警告,要采取步调来解决。

  但是,这种做法,归根到底,还是要ISP为其用户的言论负责,从网络传播目前的实践看,这就如同要小灵通局为用户在小灵通中的通信内部实质意义负责一样,既不尽合理,也往往不可能。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要ISP为网络内部实质意义承担法律责任,不免难免操之过急。

  但是,ISP应否为网络用户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这个在各个国度引起广泛争议的复杂需要解答的题目,一些国度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如上面分析的英国的判例;也有一 些国度则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如新加坡,其电子买卖业务法令中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 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因此,在新加坡,网络服务供应商无须为网络用户的言论负诽谤的责任。

  与上一个需要解答的题目相接洽,网络名誉侵权诉讼发生后,网络内部实质意义供应商(ICP)及公告板服务商(BBS)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需承担,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ICP指 纯 粹提供 网 上 信 息的网络服务商, 以 新浪、搜狐、Chinabyte、

  比 克、 四 通 利 方 等 为 代 表。 根据国度信息财产部的资料显示,2000年头,我国现有一千多家ICP,均提供即时、丰富、来自世界各地的网上新闻。实际上,中国ISP五年来的成长表 明,仅靠网络接入与信息服务无法维持生存与成长,ISP与ICP合而为一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在世界其他国度的情况也很类似。因 此,ICP面临的需要解答的题目实 际上与 ISP极其相似。2000年6月,《大学生》杂志诉“首都在线”侵犯巨著权就是典型的一例。

  公告板服务商(BBS)的诽谤责任需要解答的题目则 更加复杂。美国纽约一法庭1995年曾就BBS的法律责任作出过一个判决,案华夏告Stratton Oakmont(一家证券投资公司)因在 Prodigy(一家BBS公告板服务商)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一位无法查出身分的人诽谤,这家投资公司因此告状Prodigy诽谤,索偿两亿美元(厥后原告 因故撤诉)。

  当时,纽约的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书商,因为Prodigy过去自称是家庭电脑网络,它会控制公告板上的内部实质意义,以适合一家大小;它曾为公告板的内部实质意义制定标准,并通知用户它会施用科技把违反条规的言论除去;因此Prodigy须负诽谤的责任。

  也就是说,Prodigy对公告板上的内部实质意义有控制权,公告板上出现诽谤言论,Prodigy就像报刊的编辑和出书公司一样,须负诽谤的责任。

  在审查处理过程当中,美国及国外一些律师和法学家就认为,法庭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论处理这告状讼,判决足以引起忧虑。因为它无异于告诉公告板服务商,如果你不 管理公告板,你可能被指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步履制止诽谤言论的发表;如果你好好管理公告板,你还是可能像Prodigy那样被指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的另一个新型法律需要解答的题目是:转发引起侵权纠纷信息的人,能否成为被告?

  在网上“制造”诽谤言论者,自然应被告状诽谤。同时,从法理上说,那些只是用手指头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拍发去的人,也可以被告状诽谤。因 为,任何一个网络施用者,在接触到诽谤性的信息或言论时,可以读过就算,也可以读过立刻把有关言论删除,国外有的法学家因此认为: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 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这都可以被追究诽谤的责任(注8) 。只要告状人有办法查出你的身分,你就能被告状。

  笔者认为,这个需要解答的题目的研究和结论还须慎重。{dy},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化名发表的,一般很难懂得信息转发者的身分,因此追究起来极其坚苦;第二,因为许 多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往往是因原始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的,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试虑有无过错,当然这在审查处理和判断过程当中也 会非常坚苦。恰恰是因为这样的难度,所以目前还没有告状信息转发者侵权的判例。

  此外,网络传播往往跨越国界,在A国的你,很可能在B国的公告 板上被C国的人诽谤,也就是说,很多网络诽谤侵权纠纷具有跨越国界的特点。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出告状,究竟应该到A、B、C哪个国度的什么地方的法庭告状 呢? 还有,网络侵权如果被判成立,赔偿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

  现在各国因施用网络的“网平易近”传播的内部实质意义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网站,几乎都大叫 冤枉:积极应用网络新技术,为网平易近提供免费的网络空间以及传播、吸收信息的手段,{zh1}还惹上官司,要赔款道歉,甚或坐牢。从网络传播的成长趋向及目前所呈 现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名誉侵权诉讼会越来越多。上述需要解答的题目如不能很好回答,网络名誉侵权中公平易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获得充实保障,同时,也将对网络传播 事业的健康成长不利。这是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保障的紧迫课题。

  (三)本国文化、社会制度、价值观念与建立国际标准之间的矛盾。

  这也可谓是“本地化”与“国际化”的矛盾。言论自由的理念本身,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经济成长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其内涵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话题,在网络时代,更其云云。

  例如,2000年美国大选过程当中,美国色爱情的网站表示:全力支持美国副总统﹑平易近主党候选人戈尔竞选总统。色爱情的网站在美国是一个“特别行业”9月22日在新 奥尔良举行的“xxxx”会议上,业主们称平易近主党远比共和党重视“言论自由”,预会的色爱情的网站纷纷对戈尔表示支持。他们认为,戈尔执政下的美国将比较“开 放”,律师坎布里亚呼吁各X级网站的班主运用网站替戈尔宣传助选。他在全美{zd0}的xxxx商贸会议上指出,平易近主党总统克林顿比前共和党总统布什和里根对 国内的成人娱乐事业更为“容忍”,所以预期戈尔也会象克林顿一样,保护X级网站在成人娱乐事业代表的重要商机,若“保守的”小布什一旦被选,业界将大受打 击。 坎布里亚说:“到时候,xxxx将时刻面临刑事检控﹗”

  这个例子典型地说明了言论自由的认知差异。倡言言论自由的美国,两个总统候选人 之间对xx内部实质意义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以及保障限制的程度,都可能云云之大,更不要说国度、社会、文化和传统之间在这些需要解答的题目上的分歧了。又如, 在2000年防止哄骗互联网传播种族仇恨的国际会议上,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强调在确保互联网巨大裨益的同时,必需防止其被滥用,并呼吁世界各国在反对利 用互联网煽动种族主义和右翼极端主义的斗争中增强合作。德国司法部长多伊布勒-格梅林对美国政府没有派代表出席会议深表缺憾。她指出,绝大多数传播种族仇 根的网站都是在美国办的。

  跨国化、国际化和全球化,是网络传播的基本特点之一,有关的规范、法律和国际条约在力图建立越来越多的文化与价值观的宽容、兼容和包容的同时,有些文化的、观念的冲突一时很难xx。许多这种的矛盾,伴随着网络的成长才刚刚开始显现。

  三、保障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三点思考

  (一)自律先行,法律慎行。

  信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使世界正在进入一个“新的传播秩序”时代,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易近个人权益的范围和边界都有待重新划定,各国政府都在入手 建立新的信息传播的规范,全球性的财产也通过建立自律准则的形式参与到新规则制定的过程之中。这种情况下,面向信息时代创新立法技术和法治理论,成了摆在 各国政府和整个社会面前的紧迫课题。

  对新技术特别是网络传播内部实质意义任何立法限制往往都构成敏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需要解答的题目。欧盟的“绿皮书”,美国的“通信合法行为法案”和“在线保护幼童权益法案”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注9),美国的两个法案还被法院裁决违宪。中国2000年以来加速了这方面的步伐,关于网络新闻传播、电子公告板、互联网的服务和内部实质意义等通过了一系列的政府规章,但同样也引起了业界和网络施用者激烈的争论,还产生了很大的国际反应。

  我认为,在“言论自由”的传统理论难以回答新需要解答的题目的情况下,一些急迫的需要解答的题目如打击极右势力哄骗互联网传播纳粹信息又必需采取迅速的应对措施,由于各国的法律依据十分有限,目前能做的是增强国际合作,先从自律做起,一些原则、准则和规范成熟以后,再逐步成长成为法律。

  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急于对网络的成长和行为立法,效验往往并不睬想。如上面提到的ISP、ICP应否对网络用户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在各个国度引起 广泛争议的复杂需要解答的题目,德xx议院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世界上{dy}部规范Internet的法律——《多媒体法》,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这 部法律的全称为“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xx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德文简称IUKDG)。该法涉及了有关互联网的方方面面,从ISP的责 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人等等,是一部周全的综合性法律。这里仅以ISP责任需要解答的题目为例,“多媒体法”起首规定,ISP应对其制作 的内部实质意义负责。其次规定,如果ISP懂得他人制作的信息内部实质意义,可以或许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其施用,而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应当避免其施用,则ISP应对他人制作的而 又由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负责,即ISP应与信息的制笔者共同承担责任。该“合理性”条款隐含着在每个个案中将采用平衡检验标准。另外,该法还规定ISP对 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的信息内部实质意义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承担者应是该信息的制笔者和将信息发布到相关网络的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法 的另一条款要求ISP公开披露其名称、地址、授权代表机构等某些可靠信息。

  从这部法律的规定本身看,ISP应对其网上传播的信息负责。但是, 在具体合用中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结果。例如,1998年五月,德国巴伐利亚地区法庭因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提防违法xx内部实质意义在互联网上传播,曾判处 CompuServe公司(美国{zd0}的在线信息服务机构之一)德国分公司前负责人Felix Somm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款10万马克。然而 1999年11月,慕尼黑高等法院xx了这项判决,理由是,Somm在当时并无能可以阻止有关违法内部实质意义的传播。CompuServe公司讲话人对法庭 的{zx1}判决表示欢迎,称这项判决“恢复了对德国互联网及在线服务商的法律保护”和反映出了互联网在技术层面上的实际情况。讲话人说:“我公司的管理人员是 没有办法对互联网上的内部实质意义进行过滤的,也没有办法阻止人们浏览,对此,所有技术专业人士都毫无异议。”

  与急于立法相比,通过社会的力量和主流价值 观的舆论影响,迫使网站进行自律往往更为有效。2000年2月,雅虎网站为收录种族主义团体站点道歉就是这样一个例证。当时,反诽谤联盟(ADL)称雅虎 收入种族主义团体站点的做法违反了该网站的服务宗旨,即禁止刊登非法、有害、辱骂、诽谤、下游、xx、侵犯个人隐私和具有种族歧视色彩的内部实质意义。这一组织称 他们并非故障言论自由,只是希望雅虎可以或许遵守自己的规定。针对反诽谤联盟指责美国雅虎网站在白人傲慢与种族歧视俱乐部的目录之下收录了种族主义团体站 点,雅虎于本地时间25日(北京时间26日)表示对此事的反应过慢,为此对该组织正式道歉。

  在此之前,雅虎的白人傲慢与种族歧视俱乐部中共收 有69个种族团体站点,雅虎迫于压力向社会道歉后,{yt}之内经过调整这种站点下降为2三个,第二天继续减少为三个。其中删除了美国三K党、赞美希特勒和其 它白人至上的种族团体的站点。许多这些团体都在网站中名目张胆张贴具有种族歧视内部实质意义的口号和评论,而且针对同性恋也进行了诋毁。

  2000年8 月,美国《洛杉矶时报》网站拍发通告,由于这家报纸网站的“论坛”上存在严重的违反“道德准则”的现象,“只能暂时关闭所有的信息张贴板,何时重新开放, 另行通知”。多数美国知名网站都提供电子公告板(BBS)和开设“论坛”,但公告板上发表的言论也存在着暴力、xx信息泛滥和出现人身攻击、侵犯隐私权等 需要解答的题目。美国各大网站对这些需要解答的题目很重视,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一套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主要有(注10) :一是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二是网站行使权利,删除违规信息;三是接受举报,制止违规行为。

  网平易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这是一条普遍接受的原则。有关网站接到举报后,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对举报内部实质意义作出 处理,并对被举报者提出警告或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违规者继续张贴信息。目前来看,由于广泛的社会参与,这是一种可取的自律路子。

  (二)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鼓励开发和成长相应的“过滤技术”,但决不能剖腹藏珠,阻挠信息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从1994年开始,西方国度就采取措施,鼓励开发相应的信息过滤技术,力图将突飞猛进的网络传播新技术带来的负面效验减到{zd1}(注11) 。现在,过滤软件已经能随着新技术同时进步,但是离“完善”还很遥远。例如,在面对xx与暴力内部实质意义,这些软件对于前者的过滤还比较有效,对于后者则往往徒唤奈何。

  软件过滤也激发了对言论自由保障需要解答的题目的争论,大多反对过滤技术的人所关注的是软件“过份过滤”效应,因此对“防火墙”阻挡网站的合法性与道德行感到质 疑。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黑客写出可以解除不同过滤系统的程序,并且将它放在网络上,他们认为“替某人或某个团体决议什么可以看、什么不可以看根本是个错 误的观念”(注12) 。

  即使过滤软件完善完好,大多自由主义者也反对政府下令公共组织施用它。The Censorware Project的 Jonathan Wallace的意见颇有代表性:“它可以成为父母和其他消费者的工具,但是政府如果要强制人们施用它就违宪了,不管是用在图书馆或是 学校中”(注13) 。

  虽然云云,就目前网络传播产生的一些种种弊端来看,鼓励成长可以或许在网上 “过滤”和xx黄色淫秽、暴力和其他反社会内部实质意义的软件技术,应该是信息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至少学生的父母、学校、公司的雇主等特定人群和团体对此会持积 极态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度教育部及各地教委近年不断强调增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网络管理中心应 有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监控工作,并要认真研究怎样有效控制黄色和反动的电子出书物通过网络向校园渗入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要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防止泄 露我国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机密文件和资料;要制定严格的登录上网规定 (注14)。中央电视机台最近的一期以“怎样对待孩子上网”为主题的访谈节目中,许多家长对这些措施表示认同。

  但是,有时人们会剖腹藏珠,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没有充实有效的“过滤”技术的情况下,就“泼脏水连孩子一路泼掉”,禁止一切有益信息的网络交流。这种因为新技术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就xx将之拒之门外的做法,很可能会使整个社会丧掉参与营造信息社会的机会。

  (三)网络传播带来的文化冲突将持久存在,在加紧研究“国际标准”的同时应承认各类价值观的差异与文化的多样,xx以西方的标准为标准最终会落入“网络帝国主义”的圈套。

  网络这个神奇的媒体,任何人只要花一点儿点钱、一点儿点时间和一点儿点网络知识,就能将他的意见散播到全世界。但是,网络的全球性使得发生在网络中的任一行为都 具有了跨国的特点,这就对传统的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如上所述,纯真以属人法、物之地点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点地法等传统国际私法原则来判别法律的合用 已很坚苦。譬如xx业,在中国大陆属于非法,而在国外很多地方却是合法的,甚或是政府税收的支柱财产,如荷兰在2000年最终承认xx业合法,又如悉尼奥 运会时期本地的妓院人满为患。有些妓院为了拓展市场,还专门在网上开辟站点,招徕人们的参与。如果一个中国人到悉尼或阿姆斯特丹的xx网站上预约服务,那 么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国内的服务器上开辟xx站点,没有疑问,这种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会被中国政府取缔;如果这家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服务 器或将站点建立在美国的服务器上,在中国通过FTP对服务器进行长途控制,那么是否是非法行为?

  再例如,专门探讨强奸需要解答的题目的网站 DateRape.org在2000年的美国引起很大争议。该网站举办者声称,设立这一网站的目的是想对互联网的言论自由程度进行一次测试,看看网络用户 到尽头会在网站的谈天室里都说些什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站编辑在发给用户的一封电子邮件中说:“这一网站并非想要宣扬或是鼓动用户去体验认识强奸的履历,而 是对互联网这一自由世界的一种挑战,咱们想懂得互联网用户对于类似信息的接受程度。” (注15)

  事实上,即使在他们设立这一网站之前,网站编辑们也已经预料到公众会有何反响。果不其然,攻讦之声相继而至,几乎使网站的举办者有些应接不暇。一位用户 说:“所谓设立这一网站只是想开个玩笑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就我而言,互联网上出现这种网站是无法接受的。”还有人说:“可能一些用户对这种网站会一笑置 之,根本不放在心头,但对于那些年轻女人而言这简直就是一个恐怖网站,会对她们造成严重的心理危险。”

  只管反对之声如潮,但到目前截止还没有人对这一网站的设立者提出指控,而且在互联网上开设类似网站到尽头是否违反了法律也尚不清楚。而网站方面则表示他们会继续经营下去,直到美国司法部分提出异议截止。

  2000年,还有英国一家为同性恋群体服务的杂志Outcast向欧罗巴洲人权法庭上诉,告状Netbenefit 关闭其网站。此 前,Netbenefit 目前承担着Outcast 杂志网站的ISP提供工作,在另外一家同性恋主流出书物the Pink Paper 威胁一旦 Outcast 杂志网站上出现对其诋毁的言论就将以诽谤罪告状Netbene fit 后,Netbenefit 便关闭了Outcast 杂志的网 站。对此,Outcast杂志的编辑克瑞斯-莫里斯(Chris Morris)指出:“ 咱们的网站上没有任何诽谤性的言论,事实上 the Pink Paper 给咱们写了封信认为咱们在将来可能会写些不利他们的话,因此Net benefit 为了以防万一就马上关闭了咱们的网 站,而到目前截止咱们还没有写任何一篇针对他们的文章。”

  除了这篇文章{dy}部分列举的那些“另类”网站,还有同性恋网站、 “讨论强奸”网站、xx网站、“xx”网站,以及“边报新闻边脱服装的网上’赤裸新闻’” (注16)等 等,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浪潮,网络传播带来的文化冲突将持久存在,在加紧研究“国际标准”的同时应承认各类价值观的差异与文化的多 样,xx以西方的标准为标准最终会落入“网络帝国主义”的圈套。这样的原则,在传统媒体的世界中是这样,网络的天地中自不例外。面对“言论自由”这样神圣 的主题,还是应当“全球化思考,本地化步履” 屋子正一步步将穷人逼进绝境 蜜斯的人权同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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