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灌机械产品水泵等节能评定实施细则

排灌机械产品水泵等节能评定实施细则

2010-03-27 09:39:05 阅读3 评论0 字号: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1.1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对排灌机械产品潜水电泵类产品的节能评定。

    1.1.2适应产品范围为:井用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离心式潜污泵、潜水排污泵、小型潜水电泵和潜水螺杆电泵。

    1.1.3本规范内容包括节能评定的范围、节能评定的依据、申报条件、评定程序、企业生产能力核查、抽样检验程序与判定规则、节能评定报告及证书与标识、获证后的监督等。

    1.2本细则仅适用于协会内部对会员企业申报产品的评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评定的结果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时,以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1.3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2.依据标准

    JB/T8092-2006小型潜水电泵

    GB/T2816-2002井用

    GB/T2818-2002井用潜水异步电动机

    JB/T5118-2001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JB/T8857-2000离心式潜污泵

    CJ/T3038-1995潜水

    JB/T8645-1997潜水螺杆泵

    GB/T12785-2002潜水电泵试验方法

    JB/T8091-1998螺杆泵试验方法

  3.申报

    3.1申请企业应是中国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会员企业。

    3.2申报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和ccc认证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证书。

    3.3申请企业需按规格进行申报。

    3.4申报的材料应包括

    a、节能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e、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复印件

    f、产品照片

    g、申请产品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单

    h、一年内省级以上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并且达到节能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4.评定程序

    4.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中国农机工业排灌机械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申请节能评定通知书》;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协会秘书处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对不符合节能评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协会秘书处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申请节能评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2凡协会确认受理申请的企业均应与协会签定《产品节能评定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评定范围(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产品商标)、现场审查及产品检验日期、评定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如申请方对本细则规定的内容无异议,应在接到《受理申请节能评定通知书》后5日内完成评定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三年,如果评定范围(包括评定产品类型、生产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评定规格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4.3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4.4抽样检验

    4.5节能级别判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4.6颁发证书和节能标示

    4.7注册

    5.专家咨询委员会

    5.1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将由国内排灌机械行业从事科研、教学、检验的技术专家组成。

    5.2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细则的制修订、负责对有关技术工作的审核与评定工作,并签发评定报告,推荐发放证书。

    6.检验机构

    6.1承担节能评定工作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统一由协会指定,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相关的资质方能承担检验任务

    6.2检验机构的认证范围必须包含所承担检验任务的产品

    6.3检验机构名单

    a、国家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b、国家工业泵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c、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d、机械工业排灌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石家庄)

    e、机械工业排灌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福州)

    f、湖南省水力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g、河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h、山东省泵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生产能力核查

    7.1为了保证企业具有所申请的产品规格的生产能力,并具有持续稳定地质量保证体系,专家咨询委员会将组织审核人员对企业生产能力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7.1.1所申请的产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产权产生的争议,企业应提供产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转让证明。属于自主研发的应核查研发人员的技术能力,属于购买的技术应提供技术转让协议,不存在技术产权不明确的情况。

    7.1.2企业设计文件中应具有节能方面的改进措施。

    7.1.3企业应具有必备的所申请产品的加工设备,能够自主完成产品主要零部件的制造、加工,并进行实际验证其能力。

    7.1.4企业应具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

    7.1.5企业所申请规格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批量,具有持续稳定的生产能力。

    7.1.6企业的检验设备应满足申请产品的需要,用于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仪器仪表应能符合检验项目的要求,保留完整地出厂检验记录,型式检验应三个月进行一次,并保留记录,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法定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7.1.7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7.1.8企业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7.2.核查结论

    7.2.1生产能力核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节能评定现场核查合格。

    7.2.2生产能力核查出现三项以下(包括三项)一般不符合项且没有严重不符合项时,应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审查结论为节能评定现场核查合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

    7.2.3生产能力核查出现三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或一项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节能评定现场核查不合格。   8.产品检验

    8.1产品抽样

    8.1.1抽样要求

    样品应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终端、库房)随机抽取,抽样后,应对抽样现场和样品进行拍照。

    8.1.2抽样数量

    每个申请规格抽取1台样品,抽样基数为10倍样品数量以上。

    8.1.3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属于申请方,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取回或以适当方式处置。

    8.2检验

    8.2.1企业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本细则第6章规定的任何一家检验机构。

    8.2.2产品通用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方法 8.2.3样品通用检验项目判定方法

    按照质量特性的重要性程度将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检验判定方法见表8-2:

项目类别 A B
样本数(n:每台检验项目数) 1×n 1×n
不合格判定数r 1 2


    样品经检验后A、B类不合格数分别小于不合格判定数r者,样品检验结论为:节能评定通用检验项目抽样检验合格。

    样品经检验A、B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者,样品的检验结论为:节能评定通用检验项目抽样检验不合格。

    8.2.4样品节能判定方法

    节能判定原则依据实测机组效率进行判别,通用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机组效率满足以下规定,则判该样品节能评定抽样检验合格,否则为节能评定抽样检验不合格。

    8.2.4.1小型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离心式潜污泵、潜水螺杆电泵,电泵机组效率节能评定标准为其标准规定的机组效率值增加2%

    即:η=ηo×(1+0.02)%

    其中为电泵效率节能评定值,为电泵规定的机组效率值

    8.2.4.2井用潜水电泵、潜水排污泵机组效率节能评定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η=ηo×(1+0.02)%

    其中为电泵效率节能评定值,为电泵规定的机组效率值,

    ηo=ηp(ηm-2%)。

    其中ηp为泵效率规定值,ηm为电机效率规定值

    8.3材料变化后的检验要求

    申请产品组成部件或材料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材料变化后的明细表,协会将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细则规定对材料变更后的样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节能评定证书持续有效,若检验不合格,将不准许材料变更方案并终止材料变更后的节能评定证书的使用。

    9.节能评定与批准

    9.1评定与批准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能力核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协会秘书处对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评定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合格申请方颁发产品节能评定证书,标志、办理产品节能评定注册、公告等事宜,向不合格方下达不合格通知。

    9.2节能评定时限

    节能评定时限是指自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之日起至颁发节能评定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生产能力核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节能评定结论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总计为45个工作日。

    从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开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实地核查。

    生产能力核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从收到样品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产品检验时间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节能评定结论、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0.获证后监督与换证

    10.1监督

    对获证产品的监督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一般情况下,协会将对颁发节能评定证书的产品指定检验机构按规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频次为获证后每满12个月一次,抽样检验的方法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抽取的样品数量为1台,检验判定方法按本细则检验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可获得证书维持,检验不合格,将按本细则规定加倍进行抽样检验,均合格后可以获得证书维持,出现一台不合格的将终止其证书使用。若发生以下情况协会秘书处将安排专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核: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b、协会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省级以上监督检验不合格时;

    d、有足够信息表明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10.2期满换证

    证书有效期满,按评定细则的要求重新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3年为一个核查周期。符合本细则要求将按规定换发新证书,否则将取消证书。  11.证书与标志

    11.1证书

    对节能评定合格的企业协会奖颁发铜牌和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公告,证书具有{wy}性,获证企业不得转借、涂改,否则协会将取消其证书资格。

    11.1.1证书的有效性

    节能评定证书有效期3年,协会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节能评定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节能评定证书无效。

    11.1.2节能评定证书的变更

    11.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证书持有者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

    11.1.2.2变更批准并换发证书

    协会根据规定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1.1.3节能评定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节能评定产品达不到节能评定要求时,协会将按规定对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11.2标志

    11.2.1标志样式

    (另行确定)

    11.2.2标志使用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协会统一印制的节能评定标志,节能标志具有{wy}性,协会将在网上公布标志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获证企业应按着各自产量向协会申请标志的使用数量。 12收费

    12.1节能评定工作以自愿为原则,评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向申请企业收取。

    12.2申请费

    申请费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铜牌与证书制作、公告等费用,每个申请企业申请费为4400元

    12.3检验费

    每申报一个规格需缴产品检验费1500元

    13注册手续

    通过产品节能评定的企业,在接到《产品节能评定结果通知书》后,应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签订《节能评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领取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事宜。

    协会将依据评定结果,对获证的企业及其产品,按要求向社会发布公告。

    附: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机械协会排灌机械分会提出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吉明珠、钱一超、杨小刚、张奇志、赵伟、袁秀文、孙素萍、高柄标、徐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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