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成套设备检验中如何体现“监管有效”_束炳旗_新浪博客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中如何体现“监管有效”

 

进口成套设备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直接影响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环境状况,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将其列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了对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的条款。但进口成套设备也历来是所有列入法定检验商品中最难控制的商品之一,原因除了该类产品种类多、特性复杂和定义比较抽象外,更主要的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成套设备没有对应的H.S编码,不像其他进出口商品那样容易理解和归类,因此给检验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口商品质量把关的技术执法部门,如何做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是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都应该思考且关注的问题。

一、进口成套设备的定义及组成

成套设备是指为了既定的生产目标、由对物料加工特定的工艺方法所确定、由不同功能的生产设备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即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一般泛指能够生产、制造、加工某种能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系列化机械电气设备,如石油化工成套设备将原油转化为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电力成套设备将其他能量转化为电能等。

成套设备可以是一条生产线、一个生产车间、一个完整的工厂或成套装置设施及具有上述基本特征的生产设施。其价值可以从几十万元到几十亿元;它所包括的机械电气设备可以是几台到几百台(套);可以是某一个专业的单项设备,也可以包括几个、十几个专业,如钢铁、交通、机械、电子、军工、石油、化工、火(水)力发电、家用电器、食品加工、轻纺、建筑装饰等设备,并包括与该设备一起进口的辅助设备。

成套设备的组成部件一般分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控制系统、辅助配件、原料试剂等五大类。

机械设备是区分不同行业成套设备的关键设备,包括静设备和动设备,静设备主要指塔类、贮槽贮缸类、锅炉及加热器类、反应器及换热器类等;动设备主要指泵类、压缩机类、风机类、冷冻机械、搅拌机械、空分设备及其他机械等。

电气设备主要指各类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控制柜、各种电源、变频器、电线电缆以及灯具类等。

控制系统包括DCS系统、SIS系统、FCB系统、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相关联的记录仪、变送器、调节器、电磁流量计、安全保持器、信号电缆、信号灯等。

辅助设备包括连通各机械设备的阀门、管道、法兰及其连接件,紧固件如螺栓、螺钉、铆钉、销钉等。

原料试剂是指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工艺原料等。金属材料如管材、型材、板材、镀锌铁皮、铅皮等,工艺原料如油类、脂类、催化剂等。

二、进口成套设备检验阶段的划分

与一般进口机电产品相比,进口成套设备具有到货批次多、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设备台数多、检验周期长等特点。从时间跨度上看,进口成套设备涉及到合同签订、境外制造、境外运输、港口装卸、境内运输、到货保管、开箱核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等一系列流程;从地点跨度上看,进口成套设备涉及到境外、港口、境内等不同的地域;从涉及到的部门来看,进口成套设备涉及到合同双方、检验检疫、海关、商务管理、港务、外运、外代、远洋、理货、空运、铁路运输、保险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等多家单位。

依照《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检验阶段的划分,进口成套设备可以分为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口岸登记、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几个阶段(参加下表)。

检验地点

检验阶段

检验依据

检验内容

检验证书

境外

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对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

《装运前检验报告》

港口

口岸登记

国家集装箱检疫的要求

集装箱检疫、包装检验

《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开箱检验

合同及装箱单

设备材料的数重量、规格型号、外观

《数量证书》;《重量证书》;《残损证书》;《规格证书》

安装调试检验

设备设计及装配图纸、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设备的完整性、配合精度、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准安装使用通知单》

试运转检验

技术指标文件

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准确性

《品质证书》

试生产考核检验

技术指标文件、环保卫生法律

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污染处理能力

质量保证期内检验

技术指标文件

设备在质保期内的工作状态

(一)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阶段

对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条款。收用货单位应当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境外检验的重点是装置中关键性的、专利性的、精密的、贵重的机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与材料及交货后现场不易作内部检查的设备。

(二)口岸登记阶段

按照目前的进口商品通关流程,当成套设备到达国内港口以后,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不进行货物检验,只依据《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入境集装箱进行检疫,并出具2-1-2《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将货物调离至安装地实施检验。针对此种情况,如果海运采用集装箱运输且不在口岸换装,收用货单位可在口岸查看集装箱箱体、铅封和点验数量;在海运不是采用集装箱运输或需在口岸实施集装箱换装或掏箱的情况下,应该派员或委托接运代理人到港口对货物的数量和包装进行检查;对换装过程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口岸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开箱检验阶段

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安装地后,货代公司、收用货单位应会同检验检疫机构等有关单位,对货物的集装箱数量、铅封或对未实施集装箱运输的其他包装运输标志、外包装是否完好进行检验和清点,详实做好检验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通过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取得证据。对未发现问题的首先依照对外贸易合同及相关单证的内容完成货物的清点,主要内容为核查货物内外包装及外观有无残损;数量、品种、规格及随机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等)是否完整齐全。

(四)安装调试阶段

开箱检验结束后,进口成套设备即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包括设备、材料的技术证件校核,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无损探伤、理化检验、强度与气密试验以及性能校核等。安装调试前要编制检验实施方案,分清哪些项目在安装调试前检验,哪些项目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检验,哪些项目在安装调试后进行检验。

安装调试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内部有无杂物、锈蚀、漏焊、残缺、涂层剥落等缺陷,检查设备的外形尺寸、联接部位的尺寸和加工精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钢材、有色金属材料应取样做机械性能试验和必要的化学分析、光谱分析等;对润滑油、不燃调速液、变压器油等油料,以及保温材料、耐火材料、充填物等大宗材料,应取样作化学分析或物理性能试验。

安装调试中,要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通过对设备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台(套)设备及附件的完整性。

安装调试后期,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单机测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参数。由于此时成套设备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都已安装到位,对需在安装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设备,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方面的检验,如机械防护装置、联锁装置、机械安全距离、机械安全间隙、耐压测试、绝缘测试、泄露电流测试等。

(五)试运转阶段

试运转也叫联动试车,它是在对成套设备单个部件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成套设备单个部件质量和安装调试质量进行综合考核的阶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检查设备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护的可靠性,检查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六)试生产阶段

试生产阶段是综合鉴定全套成套设备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各项技术考核指标是否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以及进一步暴露和xx设备、材料缺陷,通过考核确认整个系统处于良好的生产运行状态,并达到合同规定的阶段。主要内容包括按合同规定的生产条件、工艺条件及考核条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条件),检验设备的工作能力或者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产效率;按规定的条件生产或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并且不违反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对按规定条件生产出的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对按规定条件下运转的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继续进行检查等。

(七)质量保证期内检验

一般说来,成套设备经过试生产考核并动转正常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还要举行一个验收仪式,签署验收协议或备忘录。这就表示买方正式接受了货物,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同时,也表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开始。按国际贸易惯例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进口成套设备投入使用以后,卖方有质量保证的义务。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及双方相应的责任,通常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可共同核查产生问题的原因,或共同申请公证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归属。

三、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在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鉴于进口成套设备具有检验时间的长久性、检验地点的广阔性、关联单位的复杂性、设备材料的多样性、质量安全的系统性等特点,给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也带来了不少困难,也使得检验检疫机构xx依照《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检验监管存在一定的不可行性。

(一)成套设备中“非法检部件”的逃漏检现象

目前,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基本都依靠CIQ2000系统进行商品的报检、登记和出证工作,由于成套设备没有统一的H.S编码,只能按照组成部件的H.S编码分别报检,对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成套设备部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不进行货物检验,只出具2-1-2《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将部件调离至安装地实施检验。而对于成套设备中H.S编码为“非法检”的进口部件,往往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忽视,加上没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无法及时对“非法检”名义通关的货物进行甄别、抽查,因而造成成套设备中“非法检部件”的逃漏检现象。

(二)检验检疫机构人力资源的问题

进口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需时间较长,其质量问题往往在不同的阶段均有可能发生。如数量、规格、残损等问题,不仅在开箱检验时可能发生,而且在设备安装调试时也可能发生;品质问题更是在设备安装调试、单机测试、联动试车等各个阶段中均有可能发生。如何在每个环节做好每一批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是一个非常的问题。但目前检验检疫机构设置比较精简,每位检验人员担负多项检验工作,在一般条件下采取长期驻安装地检验的方式很难实现。如何克服人力资源的不足,确保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也是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检验检疫机构检测能力的问题

成套设备包括机械产品、电气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等多种部件,基本涵盖了机械理论、力学模型、数学模型、自动控制、集成电路、金属材料等多个学科。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提高,信息化不断带动工业化,全球制造产业不断调整和升级,进口成套设备的的科技含量、内部精密程度、系统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产品安全缺陷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产品潜在风险不断上升。但与之不太协调的是,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检测范围不能涵盖全部产品,造成检验范围的遗漏。

四、如何在新形式下做好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政府部门,检验监管行为是以监督和管理为主的行政行为,在检测能力和人力资源相对不能完成单独完成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的客观现实下,必须依靠收用货部门、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技术和人力,在监督管理上下工夫,协调多方参与,共同做好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

依照《商检法》对检验内涵的定义,检验是指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相对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条款,《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对检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检验工作的方式和内容都发生的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执法把关的重点发生了变化,检验检疫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方面,检验的依据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检验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检验方式不再是单一的抽查检测,检验作为合格评定的活动,可以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一)在项目立项前期,与政府其他部门保持紧密沟通

进口成套设备一般用于各行业的建设项目,目前各级发改委、商务管理部门对各种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等的批复立项大多没有抄送同一级别的检验检疫机构,这就削弱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把关服务的效能和检企之间的联系。

为做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建议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与发改委、商务部门定期沟通,了解其批准的立项涉及外商投资、合资合作或须从境外购买大型设备的项目。

(二)提前介入,制定检验监管的总体部署

针对不同成套设备具有不同结构的特点,检验检疫机构要提前介入,根据发改委、商务部门提供的工程立项项目信息,展开项目进口设备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对有进口成套设备的企业进行走访,询问项目进展计划,充分摸清重点工程进口设备的底数,制定相应的检验监管部署。要求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通报进口设备到货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检验。

(三)加强报检要求,防止成套设备种“非法检”部件的逃漏检

成套设备的许多部件并未单独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当事人认为不需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就擅自使用。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考虑到成套设备的进货时间、安装时间及质量保证期较长,发生各种索赔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建议对成套设备尤其是大型成套设备的报检数据进行电子备案。在报检要求时将“集中申报”和“分批报检”相结合。“集中申报”指的是将整个项目一次性向商检机构报检,提供项目批件、整体外贸合同、进口设备详单等证明文件进行电子备案;“分批报检”指的是以一份提单作为一个报检批向商检机构报检,一般以一份合同作为一个检验批,报检人应提供合同、信用证、xx、装箱单(或发货清单)及其他报检应附的单证(如3C证书、核查证明、免xx明等)。

(四)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收用货单位的管理

进口成套设备品种多、数量大、到货时间长、涉及港口装卸、运输、保管等各个方面,因此收用货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指挥机构,负责港口理货、物资保管、资料翻译、设备检验、对外联络等。到货前要制订出检验大纲和检验工作计划并落实到负责人,要准备好货物储存、检验场地、库房和实验室等。组织好港口接运现场开箱检验、安装检验、联动试车检验、交接验收和品质保证期满前的检验等。

(五)充分利用进口成套设备收用货单位的人力资源和检测力量

引进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有相应的人力资源和检测力量,如各个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检测实验室等。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技术力量,协助完成检验。通过对协检人员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政策、进口机电产品报检要求及收费管理规定、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规定、机械及电气安全技术法规依据和检验要求、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依据和检验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认可“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检验鉴定人员考试资格”,共同做好成套设备的检验。

(六)在检验过程中,针对不同设备选用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由于成套设备比一般设备的进口要复杂得多,在做好外观检验的基础上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产品内在质量的关键要素实施抽查检验,对于不同的设备材料选用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对于机械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选用“全数检验”模式;对于金属材料、化工试剂、紧固件则选用“抽样检验”模式,验证其整批设备的合格情况;对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气产品,则选用“符合性验证模式”;对于大型、负责且无法进行破坏性试验的设备一律选用“符合性评估”模式。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技术文件,验证实际状况与技术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必要的抽检和符合性评估,并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七)在检验过程中,各个阶段关注其检验重点

在包装检验阶段,主要关注包装的完整性,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种类、内外包装完好程度及木质包装是否有热处理标识。在开箱检验阶段,主要关注设备外观有无残损、数量有无短缺或错装、规格是否相符等,并识别设备的安全卫生环保特性,送不同的实验室检测;在安装调试阶段,主要关注设备的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在试运转和试生产阶段,则主要关注成套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八)做好文件控制及管理工作

成套设备文件类型繁多,检验监管中涉及的文件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强制性技术标准外还包括进口台同及合同附件、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技术图纸、使用说明书及往采函电、备忘录等。

对于经常涉及的文件资料,如合同及合同附件、议定书;合同中规定采用的标准、规范;最终设计文件、图纸;制造厂提供的.图纸,说明书;制造厂的制造、装配、检验、试验、试车记录或试车报告、材料证明文件;装箱单;货运单、货运检查记录。计算机软件和资料。国外检验的总结与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等,应做好文件管理工作,指派专人管理。

五、对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的建议

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到位是一个难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检验监管制度。无论作为系统或系统的组成来看,进口成套设备都涉及了大量的机械、电气安全及人身健康的风险因素,同时也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等密切相关。且进口成套设备金额高,技术复杂,往往在重点工程中引进使用。它所产生的问题经常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要把成套设备作为检验监管的重点,从源头抓起,全过程跟踪检验,为此,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成套设备检验监管政策的调整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的部门规章《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检监[1993]38号)和行业标准SN/T 0237-93《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规程》均是1993年颁布的,是依照1989年版本的《商检法》制定,已不能xx适应目前的形势发展。检验规程中的部分实施项目,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加快修订型文件,使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执法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二)建议在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以监管为主

长期以来,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政府机关,承担了大量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职能,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颇有偏差。从长期来看,要体现政府机构的管理职能,做好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以管理为目标,把检验作为验证管理有效性的监督手段之一。

要体现政府机构的管理职能,做好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可借鉴《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成套设备收用货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成套设备不同部件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收用货单位分别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如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设备及材料,依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授权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技术要求,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标准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验证性检测;对非标准产品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内容由收货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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