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德针对刘晓庆的刑事自诉行为公开发表狡辩,称 “这些东西都不是我写的,你在博客里面看见过吗?我希望法院查清楚,这些是不是我本人的ID。刘晓庆和谢晋有个脑瘫儿这篇博客肯定不是我写的,我以我的人格担保,如果查到是我写的,我请法院判我30年。”
狡猾之人如此之言,尤感可笑!那就让我们来对宋祖德的“诽谤罪”做些讨论吧。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案件来看,宋祖德在其博客中发表的关于“刘晓庆和谢晋导演有个脑瘫儿”的言论,其本身属于虚构而不属实,并且通过网络博客的公开发表已经实际的造成了受害人名誉的贬损、人格的降等,这种针对“公众人物”的虚构言论其结果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那么,宋祖德的行为又如何不构成“诽谤罪”?除非,他能够有证据证明其言论不假,属于真实。
至于宋祖德的狡辩言论,正是希望以并非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理由来逃避罪行。其实,他的狡辩也是徒劳,增添了滑稽。
宋祖德的博客在新浪、搜狐等知名门户网站均有,并且经常同步更新。此类博客的点击率不小,正是宋祖德提高影响力的有效工具。在这个博客平台上,其经常更新的博文主要以明星的“绯闻”而著称,宋祖德更多以此而得名“宋大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