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0-03-13 15:29:01 阅读24 评论0 字号:

济价房字〔1999〕10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须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到物价部门办理中介服务收费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房地产咨询、经纪等收费,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房地产咨询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

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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