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奥体公园失控航模直升机砸死4岁男孩事件的法律分析_安徽合肥刑事 ...
      据江淮晨报和安徽电视台《{dy}时间》报道,2010年2月18日下午4时多,芜湖市奥体公园内,几位航模发烧友正在放航模,突然间,一架一米多长的直升机航模出现意外,斜斜地就往地上坠,砸中了正在公园中走路的凤先生父子,这一砸,夺去了4岁的小男孩的生命。据了解,这次在芜湖发生的航模伤人事件,属于燃油机,造价不菲,市价至少要一万多元。悲痛的凤先生在将孩子送往医院后向警方报警,但在办案中警方发现,航模飞行失控砸死人的案例全国很少见,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可能在全国开一个先河。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因此,肇事人在开放的奥体公园上空飞行放飞长一米左右、重达几公斤,利用柴油作动力直升机航模,其危害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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