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赵小姐来信询问,由于我家里的房屋面临动迁的可能,我哥哥为了多分点动迁款,从社会上临时拉来一个女的“假登记”结婚了。他们双方写了个协议约定“将来房屋动迁所获得的收益,男方给女的8万,其他部分归男方”。后来女的反悔了,提出要20万,我哥哥不同意。动迁后我们获得了几套房子,我哥哥怕那人的纠缠,就通过中介把他名下房子给出售了。后来那个女的不知道怎么知道了这个事情,跑到法院起诉了,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呀?现在买了我哥哥房子的新房东,天天找人上门骚扰。说如果法院判决她失去房子,就找我哥哥拼命。我哥哥现在连家都不敢回了。 律师答复: 您的问题,不是个案问题。社会上好多人都会自以为是,钻国家动迁的空子,结果会凭空造很多麻烦出来。首先法律上没有“假结婚”这个概念,领取了结婚证书就是合法夫妻了,不会有假的。你哥哥找了个女的领取了结婚证书,那么她就是你哥哥的合法配偶,也就是你合法的嫂子。动迁部门分配给她的款项自然就是她的。而且你哥哥还不能把那个签署的所谓“协议”拿出来,因为一旦法院发现这个协议,有可能认定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法院会直接认定该协议无效,从而导致你哥哥白忙一场。这时候你哥哥还不能离婚,一旦提出离婚,还可能会有更多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女方。届时你哥哥恐怕更难接受。 此外,你哥哥和那个女的领取了结婚证书以后,要出售房屋必须经过配偶同意,你哥哥估计是找了其他女子冒充了你嫂子的身份,把字给签了。本案中你哥哥和你嫂子是婚后获得的动迁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你嫂子应该是具有共同共有人身份的。现在你嫂子站出来说她是合法配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还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除非新房东符合《物权法》的规定{dy}百零六条的规定即通过善意取得,否则房屋难保。 附:《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律师提示: 动迁是个大机遇,但是老百姓应该自己吃透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方法动迁。靠假结婚,假离婚等手段来获取钱财,不客气地说,这种方式太落伍,根本行不通。 很多假结婚的事情,一旦一方变卦,受害者将无处申冤。律师代理过一个案件,女方恶意拖延,结果一个离婚案子拖了1年多才判决掉,男方为此支付的费用翻了几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