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体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撤销酒管办
中国商务部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各地纷纷出台《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相继组建酒管办。美其名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岂知演绎成“三乱”之源,“请君入瓮”的法宝。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某些条规是“三乱”之源
譬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和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如违背以上条规,相应的处罚是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敢问我们的政府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在个体工商户xx时没有要求填报学历的高门槛,而建台帐又不能增加经济效益;纯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何用?至于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应该知道:这一条在广阔的农村能行得通吗?成年人锻炼未成年人独立生活能力--买商品,难道因此而被扼杀吗?
二为xx而敛财
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据调查:获取酒类批发备案证一年要交数千元。曾经在怀化酒管办实施酒类贴标准入制,按高中低三个档次收贴标款。后经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这一乱作为的怪象才得以遏制。
三畸形酒管办,严重的损害政府形象
酒类生产源头有质检部门监管--颁发生产许可证,QS证。流通领域有工商部门管,现在竟连《食品安全许可证》也是工商部门核准,但xx不收钱。而畸形酒管办,既没货源,又无检测设备;为xx而收钱,为敛财而执法;给社会造成了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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