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拟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办法》中,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事项第三款中,将助听器、残疾人改装车辆等也列入了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履行的手续以及审验等规定由公安部另行规定。”据公安部交管局负责同志介绍,如果按这一规定,右下肢健全的肢残人已xx符合驾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报纸和网络上刊登,详情请查询公安部网站()上的“{zx1}通告”栏目。)
该征集意见截止 03年2月28日。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请大家共同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
此外,除了可以的法律法规外,大家也可以写一些国外聋人开车的见闻,国外聋人如何申请驾照的办法等等。现在,在美国读书和定居的中国留学生大都有了驾照,回国后如何申请中国的驾照,这也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站上的地址发到公安部,也可以发到中国残联协会工作()
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时,即欢迎大家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记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二)身体条件中,4.听力,应改为“听力(含戴上助听器后的矫正听力)。
2.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中,应将“失聪”二字删去。
3.《考试办法》中,应为聋人加配手语翻译。
4.参考日本、香港,两地的规定是,戴上助听器后,5-10米内能听到响声即算通过。
5.参考香港,香港政府还规定,聋人开车的汽车内的反光镜必须比标准的稍大一些。
6.可以考虑在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后标明图形,以方便交通xx和健全司机的识别。
7.对在国外已获驾照的残疾人,应能根据国外驾照和行车情况,回国后获取相应中国驾照。
8.其他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如俄罗斯、巴基斯坦、伊朗、古巴、马来西亚、泰国、韩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聋人可以开车。
9.在开车中,健全司机都认为,视觉最重要,摆在{dy}位。此外,现在的汽车中大都装有音响或广播设备,甚至有的司机戴着耳机开车,而大部分的市内都禁止鸣喇叭。这些都说明,视觉和注意力集中在开车过程中极其重要。
2007年01月05日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驾照申领使用规定》中第二章第二节有关听障人士申领条件的内容:“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我看不懂也搞不明白,现上帖请各位帮忙给予解释。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dy}节 机动车驾驶证(略)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略)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xx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xx、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聋人协会副主席于兵这次向大会提交了4份提案,建议增加电视字幕以照顾聋人朋友需要、xx媒体对残疾人的语言歧视、成立国家手语研究所和开放聋人驾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