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10月30日公布了《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09年秋季)》,综合分析了我国当前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情况与发展趋势。报告指出: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不断加剧,摩擦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明显增多。那么,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主流趋势下,为何又掀起这一轮贸易保护浪潮呢?笔者认为,这是国际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相互博弈的必然表现,有其复杂深刻的政治、经济、法理根源。 一、贸易自由化依然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趋势 世界经济的深入发展,全球经济联系日趋紧密,区域经贸协定或双边经贸安排日趋活跃,客观上要求国际贸易向开放化和自由化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共同市场、区域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全球性和地区性经济合作运动,对促进国际商品、技术与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总体上国际贸易关税持续下降。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按照承诺不断降低关税;欧洲联盟组建共同市场,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的协议,以增加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程度。二是非关税壁垒总体上逐步消减。多数国家不同程度上放松了进口数量限制,增加了自由进口的商品范围。三是外汇管制逐步放松或解除。一些发达国家致力于促进货币自由兑换,推进外汇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四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如近日象征欧洲一体化新里程碑的《里斯本条约》终于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全体通过,标志着欧盟正式进入新时代;东盟+3(中日韩)框架内的自由贸易区建设正在加速发展,非洲联盟的经济发展也迈出新步伐;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堡垒将进一步xx,投资更加活跃,这一切必将极大地推动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 二、贸易保护主义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仍将比较盛行 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被保护商品范围有所增加,从传统产品、农产品等转向高级工业品和知识信息产品;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如按照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强行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非关税壁垒也有所增加;贸易保护制度趋于系统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对外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保护主义有其深厚的经济和政治根源。一方面旨在解决对外贸易发展失衡问题。迫于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一些发达国家时常使用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以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等为武器保护国内市场,迫使别国就范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口。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贸易逆差一直居于高位,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活动日益频繁;既依靠实力迫使他国开放市场,又为本国利益而肆无忌惮地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最近美国滥用所谓法律权利,对中国汽车轮胎实施特保措施、对中国无缝钢管采取“双反”措施等,即是典型案例。另一方面为缓解金融危机造成的高失业率等社会经济矛盾。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世界主要经济体自顾性增强,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在国内压力下,主要经济体倾向于优先解决国内就业、产业发展等问题,继续出台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和保护措施,贸易保护主义将日益加剧。近期,欧盟延长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措施,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中国输美金属丝网托盘实施惩罚性关税,巴西对从中国进口鞋类及小汽车用轮胎征反倾销税,阿根廷对中国不锈钢餐具和管道附件采取反倾销措施,都是典型例证。 三、国际贸易必将在自由与保护的相互博弈中发展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虽然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高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但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却仍然比较盛行。贸易保护行为一旦被滥用,贸易报复与反报复势在必然;自由贸易的呼声与要求随之高涨,世界贸易就在“自由”与“保护”的相互博弈中曲折发展。 一是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之中。纵观国际贸易史,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始终居于对外贸易政策的两极。从GATT到WTO,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的矛盾随着斗争与协调相伴而生。不断xx与解决传统贸易壁垒,又产生出新的技术及环保等贸易壁垒;不断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又规定有关的例外条款和保障措施。一方面,贸易自由化符合经济学的比较优势原则,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对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限制,在维护公平有序开放的国际市场方面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全国际社会整体福利的{zd0}化。另一方面,鉴于世界经济范围内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利益有差别和保护国家幼稚工业等因素,贸易自由化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追求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一定要体现实质正义原则,切实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以更好建立健全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二是国际经济法规则允许依法实施合理贸易保护措施。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此种立法精神体现在具体保护措施条款之中。例如,WTO协定设置了例外条款,以平衡成员相互间的经济利益;规定了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保护民族幼稚工业而依法使用保护措施;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成员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贸易权益。另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对发展中成员国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这实际上是赋予各国在自由贸易原则指导下,对本国市场可依法实施适当保护的权利,以建构自由贸易原则不被滥用的安全保障机制。 三是自由贸易规则和适当保护措施之间要实现相互制衡。国际多边及双边条约框架下的贸易自由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贸易保护是在严格规定前提条件、程序和使用期限下的适度贸易保护。目前,一些国家还在着手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加大了中国出口恢复的阻力。中国必然而且应当依照国际条约规则和我国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反制性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整体利益,如中国商务部9月13日依法宣布: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近日,商务部《2009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四是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政策应遵循国家经济主权和整体利益原则。各国应按照国际多边及双边条约义务,在坚持自由贸易原则基础上,依法实施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成员国依法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内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培养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对外或是阻止别国不公平竞争行为,以继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但是,依据国际法公平互利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不能被滥用,否则会对整个国际经济秩序稳定造成影响,也会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长远利益造成损害。例如,据世界银行统计,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20国集团中有17个国家一共推出约78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其中47项已经付诸实施;前三季度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88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超过100亿美元。 综之,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体现了市场自由竞争与适度保护相统一的基本理念。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为追求本国利益的{zd0}化,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种倾向仍会此消彼长,在相互博弈中发展。因此,当前国际经济法及涉外经济法框架内,我国应制定科学的对外贸易法律规定,在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合理对本国相关产业实施必要保护,以维护国家整体社会利益,增进广大国民的{zd0}福祉。 |